市北高新(600604)_公司公告_市北高新: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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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高新: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水平,强化公司风险管控,促进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共同控制公司和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和实现经

营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室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由审计委员会下设,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审计室向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其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六条公司采用内部审计机构集中管理的方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范围、职责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另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及与审计岗位相适应的审计、财会、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审核、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工作能力。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后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所需经费应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委、证监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目标。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更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规范内部审计操作流程;

(二)制定并更新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计划;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等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四)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单位进行专项内部审计;

(五)组织开展其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物资服务采购、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改制重组、对外担保、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信息系统及境外资产等审计;

(六)组织、协调集团范围内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七)负责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量管理;

(八)跟踪检查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进行检查和考核,必要时开展后续跟踪审计;

(九)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协调公司各项外部审计实施的各类检查、稽查及专项审计等,协调配合外部审计相关工作;

(十)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协同配合公司纪律检查室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与审计委员会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并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及与有关部门的联络,组织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通过分级复核、业务规范、专项督导等方式,确保审计质量。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参加或列席与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管理会议;

(二)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四)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监测;及时通报或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立即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对上述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内部审计人员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营业务工作的特定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单位进行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全力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经公司审批确认后,可以为内部审计机构引用。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各类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公司内部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不得直接负责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做好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项目需要,组成审计小组,并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由公司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联合审计项目小组。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附件1)。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中,可采用检查、抽样、分析性复核、询问等审计方法,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过程中,若发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小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可以召开专项审计情况沟通会议。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进一步核实或说明。

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按照审计质量控制要求和程序进行编制、复核、报送,并履行报批、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含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给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通过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的效果。

内部审计机构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

理和处罚建议。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需要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跟踪审计,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建立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对编制内审方案、收集内审证据、编写内审工作底稿、出具内审报告、归集内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恰当性。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妥善归档保存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取证单及附件资料等相关内审资料,并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情况和结果。内部审计发现或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营风险等事件,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自行实施完成的外部审计应及时将审计

机构、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和审计目的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同时将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备案。子公司自行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七章奖惩第三十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是内部审计机构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

他内部审计制度、规定、程序和手册等的依据。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1

审计通知书(20xx年)第x号------------------关于对xxxx公司xx进行xx审计的通知xxxxxxx公司:

根据《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xxxxx,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组成审计项目组自20xx年xx月xx日起,对你公司xxx等情况进行xx审计。请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附:1.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2.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3.审计纪律告知书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室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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