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600617)_公司公告_国新能源: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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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能源: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5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国资发〔2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与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或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设在法务审计部。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法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监督及评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协调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沟通等;

(五)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法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规划;

(二)发挥内部审计管理职能,组织实施各项审计工作,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定期督促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实施后续审计,协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开展多种途径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法务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以外,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或者管理等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的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保障法务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法务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法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等。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执行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后,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其他相关标准,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建议,出具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将审计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给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二条征求意见结束后,报审计委员会审核后下发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建议后,须对审计问题出具整改反馈。法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审计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法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在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七条法务审计部密切结合国家审计、巡视、国资监管等各类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及“销号”制度,制定统一标准并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销号。对长期未完成整改、屡审屡犯的问题开展跟踪审计和整改“回头看”等,细化普遍共性问题举一反三整改机制,确保真抓实改、落实到位,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成效依法依规在企业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法务审计部加强与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法务审计部应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务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务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起草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包括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六条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严格按照《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晋国资党发〔2020〕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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