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三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
息”)。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中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中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披露的标准及原则
第四条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3、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5、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6、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7、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临时报告
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要求的,公司可先披露提示性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6、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7、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就信息披露事宜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并根据公司另行制定的《被投资公司管理制度》相应执行。
第七条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应遵循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九条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十条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起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和总经理
审核。临时报告文稿经董事长审核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第十一条除本制度另有明确约定,凡拟以公司名义向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由负责具体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编制披露信息有关的材料,董事会秘书根据职能部门编制的相关材料草拟相关事项的临时报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并发布。相关临时报告经董事长审核并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发布事宜。
第十二条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涉及经济指标、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的报表,由职能部门编制并经指定领导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在定期报告未发布前需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将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长应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应向所有股东披露。第十三条财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收集、编制所有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文字、图表等涉及内幕信息的,未经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公司外部机关(机构)或个人进行披露。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经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外的其他信息需要披露时或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文稿需经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指定领导审核,其中如涉及经济数据的还须经财务总监审核。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关的公告事项,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相关人员起草。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相关公告文稿审核并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披露后,必要时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具体安排公司内部通报。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原则上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和投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与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依据公司相关内部制度规定的范围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职能范围内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
第五章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公司对不同投资者应公平披露信息,且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定期核查并更新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所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同步;对已披露信息的后续进展进行动态跟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反馈重大变动或风险事项。
第二十七条信息披露相关事宜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培训或政策传递。
第六章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凡在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
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并保管。第三十条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报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妥善保存或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二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三条凡能接触到拟披露信息人员,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有义务和责任自觉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信息者,公司将按泄露公司机密予以处理;因信息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的将根据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每道审核程序均由规定人员审核把关,责任人为审核人。审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字、邮件及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如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涉及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员未能根据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信息,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其的相应责任(但根据公司授权或命令未披露的,应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一节重大交易
6.1.1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6.1.2除本规则第6.1.9条、第6.1.10条规定以外,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1.3除本规则第6.1.9条、第6.1.10条规定以外,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二节日常交易
6.2.1本节所称“日常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6.2.2上市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规则第6.2.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规则第6.2.1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本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节关联交易……
6.3.2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6.3.6除本规则第6.3.11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6.3.7除本规则第6.3.11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1.6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本规则第6.3.17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本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七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7.1.1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本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二)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三)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四)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7.1.2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7.1.4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7.1.7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
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二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2.1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2.2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7.2.3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3个交易日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7.2.4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预计赎回条件满足的5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当日决定是否赎回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实施赎回公告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如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7.2.5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回售公告,并在满足回售条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决议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1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提示性公告至少发布3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1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1次,余下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7.2.6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3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公告。……
第三节合并、分立、分拆
7.3.1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7.4.1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7.4.2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
7.4.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第7.4.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7.4.4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五节破产事项
7.5.1上市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以下统称破产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施预重整等事项的,参照本节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5.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节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5.3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九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申请停复牌等义务。
7.5.4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披露申请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事项之前,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进展事项。
7.5.5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法院裁定的主要内容、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明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情况。
7.5.6重整计划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整投资人的产生机制、基本情况以及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等事项。重整投资人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取得股份的对价、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股份锁定安排等相关事项。
7.5.7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债权人会议通知、会议议案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的,应当于债权人会议
召开15日前披露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涉及财产变价方案及经营方案,达到本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就相关方案单独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方案的具体情况。……
7.5.10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裁定内容,并披露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全文。如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与前次披露内容存在差异,应当说明差异内容及原因。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批准的,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裁定内容及未获批准的原因,并充分提示因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7.5.11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主要影响、管理人监督报告。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责任归属、后续安排等相关情况,并充分提示因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7.5.12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7.5.13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
7.5.14在破产事项中,股东、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7.6.1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7.6.2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7.6.3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2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7.6.4上市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7.6.5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节其他
7.7.1上市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而进行的回购,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
7.7.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7.3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其他募集发行文件等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7.4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相关股东顺利行使现金选择权。第三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的,应当授权公司代为向本所申请。
7.7.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
出,逐项在本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本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7.7.6上市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7.7.7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7.7.6条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并在其后的每月披露1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7.7.8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7.7.9上市公司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变更公司全称或者证券简称的,应当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待,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误导投资者,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
公司的证券简称应当来源于公司全称,拟变更的证券简称不得与已有的证券简称相同或过度相似,不得使用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时,向本所提出变更证券简称书面申请。本所在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办理实施证券简称变更。公司办理实施证券简称变更的,应在变更日前3个交易日发布相应的变更实施公告。
7.7.10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7.7.11本节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则第6.1.2条、第6.1.3条的规定和本所其他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节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以上节选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后续修订,以其修订后的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