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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障生产经营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企业稳定和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如经营业绩大幅增长或下滑、负面报道或分析、司法行政处罚、诉讼仲裁、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重组、重大合同、再融资、领导人变更、股价大幅波动、不利传言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对突发事件。
(二)分级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具体落实。
(三)快速反应。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公司及所属企业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的快速反应应急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反应快捷、行动迅速、措施果断。确保应急机制有效运作。
(四)积极预防。针对可能发生的或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预警信息和风险隐患,公司及所属企业加强日常监测,建立预警信息评估机制,做好预防、预警工作,积极防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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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突发事件归类
第五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纷争诉讼;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其他事件。本条大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暂停上市、退市风险;
3、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障碍;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足额提取坏账准备;
6、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7、其他事件。
(三)政策及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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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刊、媒体对公司集中发表不实报道或文章;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事件。
第三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公司应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1、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2、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3、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4、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5、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媒体、报刊等的有效联系与衔接;
6、负责决定和处理突发事件中遇到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公司应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监控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定期检查或汇报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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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中。第十一条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在日常经营生产活动中需经常性开通突发事件预警评估系统,不断地检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报告人应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向公司集团办公室负责人报告,集团办公室办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向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向分管副总进行汇报,然后由分管副总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总裁、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需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六条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处置工作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突发风险事件处置方案,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纷争诉讼,应约见控股股东、大股东或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的争议、诉讼、分歧,及时做好调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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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制订应对解决措施;
3、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证券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4、对大股东或管理层面临失去对公司控制的情形,公司需及时判断是否为恶意收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5、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6、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积极寻求新的业绩增长点,通过投资、兼并重组等措施避免公司被暂停上市、退市;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组织协调赔偿等事项,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3、针对重大经济损失及可能的民事赔偿,将力争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4、当公司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挑战时,及时与公司技术部沟通研究论证现有技术更新、可替代技术等、与人力资源部沟通优秀人才的引进或现有技术人才的薪酬、福利改善措施,研究激励政策,提升凝聚力等;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政策及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公司造成影响;
3、公司管理层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制订应对措施,若涉及战略发展方向调整的,及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则公司应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5、因工商、税收、环保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司应积极整改,切实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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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责任意识,维护公司形象,杜绝该类事件再次发生;
6、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组织公司自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联系,确认是否涉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同时对股价异动期间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于报刊、媒体、机构等发布虚假或误导的涉及公司的报道与文章,公司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积极商议解决措施;对于不实报道、传言等需要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的,将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公司可主动通过举办投资者说明会、邀请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加强沟通,尽量减少不实信息对公司的影响;
3、公司发布的重大信息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并根据影响程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和准确度。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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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监管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监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可随时上报。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应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其规定执行,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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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