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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5证券简称:天地源公告编号:临2025-064债券代码:242114债券简称:24天地一债券代码:242304债券简称:25天地一债券代码:259269债券简称:25天地二债券代码:259414债券简称:25天地三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列为被告一,公司被列为被告二;案件二及案件三、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天地源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列为被告二,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天地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列为被告三。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为一审判决阶段,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豫0106民初1724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津0103民初15729号、(2024)津0103民初15731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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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2025年11月23日本次诉讼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的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8月15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公告(编号:临2024-042)。
(二)案件二、案件三:
原告:傅书涵、单国杰被告一: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天津天地源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天津天地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讼机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判决日期:2025年11月24日本次诉讼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的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公告(编号:临2024-06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近日就诉讼做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4年8月12日解除;
2、被告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299,336.64元及利息(以16,299,336.64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解除合同就未能施工部分相应的临建措施费4,719,148.75元;
4、被告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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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被告原因导致停工、窝工损失共计1,279,250.1元;
5、被告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扬尘治理、不可抗力及政府原因给原告造成的停工损失4,822,298.85元;
6、被告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解除合同就未能施工部分的利润损失6,806,112.4元;
7、被告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现场遗留物资损失3,561,560.4元;
8、驳回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二: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近日就诉讼做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天地源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单国杰支付欠付工程款5,676,280.6元,并以5,676,28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单国杰支付自2021年7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2、驳回原告傅书涵的全部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单国杰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三: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近日就诉讼做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天地源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单国杰支付欠付工程款82,234,883.8元,并以82,234,88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单国杰支付自2021年7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2、驳回原告傅书涵的全部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单国杰其他诉讼请求。
另外,以上三个案件中所涉及的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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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按照判决书结果,由原告或被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安排专业律师团队对上述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实及法律关系认定等进行分析研判,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同时,公司将高度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