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600668)_公司公告_尖峰集团:《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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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总经理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2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权限,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主持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至四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公司业务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八条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按聘任相应的程序,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核查后,提请董事会表决解聘。

第九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三年,连聘可连任。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按下列程序:

(一)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议后由董事会聘任;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议后董事会聘任。

公司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下列程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出,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出,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总经理可以指定职务代理人,但应明确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

第四章公司办公会议及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设置精干高效的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和日常行政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设办公会议机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党委委员参加,讨论公司的投资发展、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年度董事会时,向董事会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成绩特别显著的,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区别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收缴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组织编制并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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