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益和质量,防范决策风险,更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副董事长担任。主任和副主任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工作人员2至3名,办公地点设在发展部。主要职责为负责日常工
作的联络,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或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法律法规、证监部门的规章、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重组、融资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或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决策程序:
(一)公司发展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向控股子公司下达公司总体目标;
(二)各控股子公司编制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或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报公司发展部;
(三)公司发展部汇总编制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或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初步方案;
(四)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或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初步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阅;
(五)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起草提案报告,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重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决策程序:
(一)根据董事长或总经理工作会的提议,由公司发展部、财务部、经营部、证券事务部等部门根据事项涉及的内容向战略委员会工作组提交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重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工作组对公司各有关部门所报资料进行初审,整理成系统材料,签发立项意见书;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
(四)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形成正式提案和相关附件;
(五)报总经理、董事长审阅;
(六)战略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如提案获战略委员会通过,则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是按照“由有关部门提供基本材料,战略委员会工作组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系统材料和提案,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阅后提交战略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表决”的程序。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如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副主任也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委员中的1名独立董事主持。
在保证全体委员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参加表决的委员必须在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第十五条在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录由战略委员会工作组成员担任,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会议其他材料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修改、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