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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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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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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应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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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