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00证券简称:工新5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新科技”、“公司”)已对本次案件的相关案涉资产计提了减值损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本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三份民事判决,因此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于近日收到省高院(2025)黑民终193号《民事裁定书》、(2025)黑民终19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黑民终238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25)黑民终193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工新科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工大集团关于公司分公司教育考试培训中心的两处土地、六处建筑物资产的所有权确认、取回权纠纷案件,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2024)黑0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3、案件进展情况省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应驳回工新科技关于房屋权属确认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未查明案涉房屋权属并据此认定工新科技尚不具备行使取回权的条件亦属认定事实不清。因原审法院并未单独对驳回起诉部分作出民事裁定,故对本案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对案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实体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工新科技是否有权行使取回权予以认定。省高院作出(2025)黑民终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哈中院(2024)黑0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哈中院重审。上诉人工新科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92.97元予以退回。
(二)(2025)黑民终194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工新科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大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公司与工大集团关于公司子公司哈尔滨哈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产的所有权确认、取回权纠纷案件,不服哈中院(2024)黑0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3、案件进展情况省高院经过审理,作出(2025)黑民终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哈中院(2024)黑0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哈中院重审。上诉人工新科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516.59元予以退回。
(三)(2025)黑民终238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工新科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大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公司与工大集团关于南岗区护军街40号0-4层房产的所有权确认、取回权纠纷案件,不服哈中院(2024)黑0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3、案件进展情况省高院经过审理,作出(2025)黑民终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哈中院(2024)黑0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哈中院重审。上诉人工新科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31.17元予以退回。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已对本次案件的相关案涉资产计提了减值损失。省高院本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三份民事判决,因此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