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600717)_公司公告_天津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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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证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证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证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证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证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证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上证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长对定期报告披露事项负有首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等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工作相关的定期报告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临时报告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证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相关各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证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豁免披露与暂缓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送申请材料,经公司分管副总裁、总裁逐级审核后,连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协议》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披露;

(三)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登记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按照上证所要求,董事会办公室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定期报告工作计划;

(二)公司各部门按照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三)所属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提交经公司负责人审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定期报告;

(四)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总裁作为提案人履行提案程序;

(五)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董事报送定期报告;

(六)董事审阅定期报告并反馈意见,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定期报告;

(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事件性质履行披露程序:

1.达到披露标准需要直接披露的事件:

(1)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起草公告稿;

(2)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3)董事会办公室发布公告。

2.需要提交会议审议后披露的事件:

(1)提案人履行提案程序;

(2)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材料;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事件;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

(5)董事会办公室发布公告。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六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

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所属公司负责人承担其应披露信息的报告责任,为该部门和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管工作、所属公司发生第二十一条的重大事件时,负责人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可能对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负责组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二)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编制;

(三)各部门按照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和部门职责负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相关内容材料的提供和审核。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第五十五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证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第七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其内容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公司对已经对外披露的信息,如需修改,应当由负有披露义务的人员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修改理由,报董事长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对外披露程序。

如因公司公告更改原因给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和证监会、上证所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条公司所属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所属公司负责人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执行董事、控股公司董事长、公司派驻到主要参股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经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原《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本办法通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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