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600718)_公司公告_东软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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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集团:融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融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首席执行官(CEO)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CEO及高管工作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权益性融资,是指完成融资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债务性融资,是指完成融资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等。

第三条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三)合理配置融资资源,降低融资成本,实现效益最优;

(四)权衡资本结构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评估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防范偿债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融资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实行融资活动的决策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CEO及高管工作细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融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由董事长或CEO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融资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由公司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章融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企业发展部、会计核算部是公司融资活动的主办部门。上述各主办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程跟进和管理相关融资活动,共同控制融资风险。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级权益性融资活动的牵头主办部门,同时负责公司各类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以及提请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具体事宜。

第十条企业发展部是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权益性融资活动的牵头主办部门,负责相关融资活动的论证评审、项目实施及跟踪管理。当相关融资活动的审批涉及战略发展委员会时,企业发展部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部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的牵头主办部门,负责相关债务性融资活动的论证评审与具体实施,同时负责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并负责对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对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公司融资资金等的管理,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及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部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财务测算与分析、价值评估、融资成本与风险判断等,配合完成权益性融资活动。

第十三条法律部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交易文件、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和评审,配合完成相关融资活动。

第十四条子公司参与相关的融资活动论证评审、项目实施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完成相关融资活动。

第十五条融资活动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由融资项目牵头主办部门依照《CEO及高管工作细则》,向董事会办公室和/或相关管理委员会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配合完成议案和审批流程。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资金投入到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使用后,会计核算部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发现其与生产经营需要、合同约定存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并按照审批决定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对融资活动以下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融资方案是否经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评审论证;

(二)融资决策是否按规定取得,方案是否符合本制度要求;

(三)融资是否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执行中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四)融资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五)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九条在融资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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