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对于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公司可以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按照公司《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事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等)参照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提交证券事务部门形成信息披露文稿。相关业务部门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事务部门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初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根据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云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本制度未作出规定的,适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别 | □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有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证券事务部门初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登记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 |
附件二: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本人作为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披露信息/□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
二、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四、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签章:
承诺人证件号码:
承诺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