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内幕信息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依法向外报送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各相关部门应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云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