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及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及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所属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经济责任情况及岗位职责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及对所属公司的各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公司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审计实行统一管理制,公司对本部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
第七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八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
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具体经济业务和风险投融资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第九条审计部门应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内部审计实行审计协同机制,对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可由公司审计部门统一规划和调配审计资源。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该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陈述;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本建设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回避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业务的。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也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是审计部门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部门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除涉密事项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购买中介机构服务情形外,内部审计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等外部审计资源,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定期对外聘中介机构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开展,不得整体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实施。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范围包括:
(一)公司所属各部门;
(二)受公司控制或最终控制的各级被投资公司及合资企业、合营企业,包括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年度审计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公司党委会批准执行;
(二)负责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监督涉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预算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四)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对
公司及所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经济核算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审计;
(七)对公司投资决策、业务经营、劳动人事等各个环节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在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灵活地开展审计监督和服务,实现对公司全过程的管理,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党委会;
(八)对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融资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党委会;
(九)负责对所属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离任、调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岗位职责情况等进行审计评价,并将审计报告及评价结果及时呈报公司党委会;
(十)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党委会;
(十一)对公司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维修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建设管理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并将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党委会;
(十二)对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党委会;
(十三)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四)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公司党委如实报告,并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司纪检部门处理;所属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线索,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告并及时向公司报送。
(十五)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六)对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包括审计制度、计划、业务质量及培训等;
(十七)负责外部审计单位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十八)参加上级主管单位统一组织的审计活动;
(十九)负责办理公司党委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审计职权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有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部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有关计算机系统和其他电子资料及其他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五条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酿成严重损失等的行为,提请公司党委会作出制止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审计部门提出建议并获公司党委会批准,可以由相关部门对其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党委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以及触犯刑法的相关责任人,有权提交公司党委会进行相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就执行不力的整改工作向公司党委汇报,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三十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在每年末应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及党委、董事会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编制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党委会批准后执行。对已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调整,也应报公司党委会批准。第三十一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内部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项目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前3日,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采取突击审计、临时审计时,经公司党委会批准,可由审计人员在现场直接向被审计单位出示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经营活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三十四条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取证单,提交被审计单位确认并回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取证单之日起10日内进行书面回复,逾期未书面回复的,视同对审计取证单所列事项和审计判断无异议。审计组根据审计取证单的反馈意见,安排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沟通。
第三十五条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审计项目组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经审计项目组查明后
视情况修改或补充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项目组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党委会签批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审计部门定期向公司党委会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检查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至次月25日前,将执行情况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进行审核验收。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并定期向公司党委会汇报。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的,审计部门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发整改督办通知,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视为整改不力,向公司党委会汇报,同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移交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督办处理。第三十七条实行审计结果定期报告制度。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审计成果运用,实行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定期向公司党委及董事会进行汇报。第三十八条审计档案。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内部审计项目现场负责人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六章审计经费保障
第三十九条审计经费包含为审计人员提供的办公用品、设备、物资,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发生的差旅、食宿、交通等审计外勤经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审计经费列入审计部门年度费用预算。
第四十条审计外勤经费是指审计人员在本单位办公地点以外,履行审计相关职责期间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在本单位报销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审计外勤经费包含异地及同城两种类型。
(一)异地审计外勤经费,审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异地审计项目外勤经费执行标准,按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二)同城审计外勤经费,对驻在本单位办公地点以外实施审计相关职责期间,如路途较远且难以返回本单位就餐的可报销误餐补助费,误餐补助费严格按照审计组考勤天数及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三)同城审计异地人员情形,同城审计期间借(聘)用的异地审计人员,
参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可执行异地审计外勤经费报销标准;
(四)同城审计原则上不得在外住宿,同城审计无交通费补助。
(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成立工作组外出开展专项工作等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若无上级部门规定则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审计部门加强与内部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责审计评价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制度》执行,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公司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公司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建立激励机制,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报公司党委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审计部门可报请公司党委会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司党委会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及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门制定和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