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600726)_公司公告_华电能源: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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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6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审批程序,落实董事会职权,有效维护股东权益,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预算管控原则。对外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各单位对外捐赠预算原则上根据以前年度实际捐赠情况、预算年度重点、乡村振兴任务等确定。

(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应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统一冠名原则。为树立公司良好社会形象,体现公司社会责任,各单位发生对外捐赠时,应在冠名中统一体现“中国

华电”字样。

(四)先审核后决策原则。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先审核、后决策”管理,即由牵头业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三章范围、规模及要求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帮扶地区、对口支援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帮扶性捐赠,对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五条各单位要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偏低、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资金链断裂的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各类对外捐赠具体要求如下:

对于向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及其他帮扶地区的救济性捐赠,公司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及定点帮扶、对口支援相关要求、考虑县级及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地方所需、企业所能”原则统筹确定年度帮扶项目指导性计划,依据年度帮扶项目指导性计划安排。

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捐赠通常根据地方政府及项目所在地

需要,公司统筹考虑各单位实际承受能力安排,原则上参考历史捐赠情况严格控制。

第六条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本单位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不得将单位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七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可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建立由本部、基层单位构成的二级对外捐赠管理体系。各级子企业董事会(有权机构)负责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年度捐赠预算建议方案。

第九条公司本部职责

(一)股东会: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捐赠的最高决策机构,审批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方案、单笔1,0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超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的捐赠或赞助事项。

(二)董事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方案,

审议公司年度对外捐赠或者赞助事项预算内,单笔1,0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者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以及超出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的捐赠或者赞助事项;负责批准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内,单笔捐赠金额1,000万元以内、1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

(三)董事长专题会:负责批准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内,单笔捐赠金额100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

(四)党委会:研究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方案、1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以及超出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的捐赠或者赞助事项。

(五)本部相关部门职责

1.业务部门。公司牵头业务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捐赠事项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对年度预算内捐赠事项的具体执行提出意见,对预算外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其中:规划发展部负责对定点帮扶地区、对口支援地区的帮扶性捐赠(以下简称“帮扶项目”);工会办公室负责向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安全环保部负责向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业务职责相关领域的对外捐赠事项。

2.财务资产部:为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负责牵头编制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及调整方案,负责捐赠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履行捐赠事

项的审批决策流程,负责审核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的捐赠。

第十条各单位职责

(一)根据公司的对外捐赠制度,制定本单位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编制本单位的对外捐赠建议方案,履行本单位“三会”决策程序上报公司;具体执行决策后的对外捐赠事项。年度对外捐赠建议方案要形成专题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支出规模及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

(二)向公司提交季度监测报表及有关情况报告、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执行报告,认真分析对外捐赠预算管理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章审批与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实行年度预算管控,各单位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上报预算年度对外捐赠建议方案。公司本部直接发生的捐赠,由相关部门发起,财务资产部牵头履行捐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对外捐赠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纳入公司年度捐赠预算,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策后确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对外捐赠事项的实施按照以下权限进行管理,各单位对外捐赠事项均需报公司审批后实施,其中帮扶项目在

执行前还需列入公司年度帮扶项目指导性计划。

(一)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内事项(以下简称“预算内事项”)

单笔100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报公司董事长专题会决策后批复实施。

单笔1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后批复实施。

单笔1,0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策后批复实施。

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单笔或累计超过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审批通过。

(二)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外事项,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策批复后实施。

(三)单项捐赠项目支出超过3000万元的,实际发生前必须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备案材料应包括正式备案报告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文件,备案报告应对捐赠单位财务及资金状况、项目背景、实施计划、资金安排和预期项目等做详细说明。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事项,在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捐赠再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需向国资委备案的应及时逐笔向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经公司决策通过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捐赠内容超过年度预算范围或不能在年度对外捐赠预算中调配、需增加年度对外捐赠预算额度的报公司股东会决策。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6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备季度监测报表及有关情况报告、每年度结束后20天内上报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执行报告。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工作,捐赠支出后,应该规范账务处理,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后续跟踪,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公司加强对各单位对外捐赠的监督和考核工作,通过纪检检查、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对于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批先捐、未及时报备、未按要求落实捐赠批复等行为,或将捐赠项目化整为零故意逃脱审批、进行虚假捐赠等行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的

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予以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报、公报、信息发布会及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公布对外捐赠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对外公布的信息要包括捐赠支出情况、受赠对象情况、捐赠途径、捐赠项目实施效果、捐赠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会同证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022年4月印发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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