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及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风险的功能,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三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为与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相关的商品,如白银、铝等。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以规避风险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实际生产经营中同类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及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头寸规模、合约持有时间原则上应与实际生产需采购的同类原材料的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间相匹配。
(三)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32)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第五条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六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开展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公司应明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等操作流程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经办人员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开、平仓或交割工作、交易结算日报的复核、分析,并每日向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报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32)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十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公司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时,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实际套期保值需要制定相应期货套保计划,包括套保品种、数量、单价、交货期等。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经办人员以稳健为原则,通过期货市场调查、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期货交易的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交割期限、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进行分析,提出保值方案,上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
(三)相关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与合作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经办人员根据交易账户资金占用情况,依据经批准的保值申请书提出资金申请计划,由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签字批准后,由资金管理部及时将资金调拨至公司期货专用账户。
(四)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经办人员依据经批准的保值申请书,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交易。每日应核对交易结算日报,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负责实时看盘,分析行情趋势,行情有异动时及时逐级上报至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
(五)公司套期保值经办人员在每天期货交易结束后,将当天的期货交易明细打印并存档管理。
(六)公司应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持续关注,至少每月向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资金管理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资金管理部负责人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第十二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资金管理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资金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上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
(三)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进行审核。
(四)公司资金管理部严格执行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五)公司资金管理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持续关注,至少每季度向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对自己保管的文件资料和本人使用的计算机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期货套期保值量。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32)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经办人员应立即逐级报告至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
(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六)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第二十一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管理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三条风险处理程序:
(一)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及时召集公司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合约,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保证按照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开展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当公司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中所涉名词释义如下:
远期结售汇,是指约定未来某一时期或时间段内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和汇率,到期按照合约约定的要素办理结售汇的交易。
外汇掉期,是指同时约定两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到期日不同的两种货币之间兑换的交易。外汇掉期包括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外币与外币掉期。
外汇期权,是指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
利率掉期,也称利率互换,是指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数量的同种本金为基础,按不同参考利率计算并定期交换利息的交易。
利率期权,是指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利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面额的利率工具的权利。
货币掉期,是指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两种货币的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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