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提高经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对所属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效率,以及其他专门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从而规范经营管理,完善管理机制,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内控法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审计机构
(一)公司内控法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控法务部配备专职的内审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者抽调公司部分专业人员作为特约审计员;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对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以及有投资关系的企业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是否恰当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成果与既定目标一致;
(三)对公司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并有所保障进行审查和评估;
(四)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五)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六)必要时,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七)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八)公司审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初期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者口头调查、询问,公司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五)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
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者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获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扰、妨害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它资料;
(十)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审计的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目标和任务
(一)审计所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公司各项政策、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二)审计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使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三)审计所属企业会计核算资料及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审查所属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为维护公司的权益提供合理保证;
(四)审计所属企业资源使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促使企业在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有限的资源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经营最佳化;
(五)审计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的投资政策,投资于其他企业的资产是否得到保值、增值以及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六)审计所属企业财务收支活动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各所在行业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着重审计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和经济有效性,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行为,揭露违法乱纪、贪污舞弊行为;
(七)考核和评价所属企业总经理(厂长)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着重审计公司所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和中、长期发展计划完成情况;
(八)审计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九)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十)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范围
(一)公司直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由公司所属企业对外再投资的有关单位。第十七条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分别采用直接审计、委托审计和联合审计方式。
(一)直接审计。以公司内控法务部为主,组成审计工作组进行审计;
(二)联合审计。以公司内控法务部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联合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以公司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十八条审计计划
(一)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年的经营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计划经过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具有稳定性、强制性,各所属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三)审计计划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本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各所属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四)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程序
(一)常规审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随时到所属企业进行调查、了解经营活动情况;听取有关部门、人员的情况汇报,及时通报下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并适当提出审计意见。
(二)专项审计。
1、审计准备阶段
(1)根据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或者临时审计项目,编制审计实施计划,在审计实施前十天内发出通知,说明审计内容、时间和人员情况,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按审计内容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2)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提供专业建议。
2、审计实施阶段
根据审计任务及项目要求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
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并做出初步审计意见。
3、审计报告阶段审计终结,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在一个月内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征求意见反馈时长),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反馈意见,根据所提供的情况重新复核,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4、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适当修改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报送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需将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含有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的正式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5、后续审计整改阶段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进行后续整改,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自批准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三个月内,了解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监督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特殊情况下有限期整改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复查。
(三)经济责任审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参照《苏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2022版)的通知》(苏审发〔2023〕4号)执行。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审计委员会或者管理层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内控法务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