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
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基本情况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2023年
月
日,公司本次发行已取得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2023年7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2024年6月14日,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已取得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2024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2024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
关议案。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2024年10月10日获上交所受理,2024年
月
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并于2024年11月27日完成上述问询函回复,于2024年
月
日完成上述问询函回复的修订。
二、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主要原因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述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且有关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决定终止本次发行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三、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