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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1月发布(2025年11月21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使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科学化、规范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公司收购、兼并、新设公司等股权类对外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类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对外投资。
第三条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坚持聚焦主业,有利于公司资源整合、优化结构,避免同业竞争,注重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风险可控。加强对投资风险的准确判断,杜绝盲目投资,防范重大投资损失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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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的划分第五条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等治理主体审批决定。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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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还需符合《公司章程》中其他相关规定。需经外部审批机构批准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批。审议(批)通过后,由公司相关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
第八条交易仅达到第七条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免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公司对外投资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由相关投资管理部门牵头,运营部、市场开发部、党群工作部、风控审计部、创新研发院、人力资源部、财务控制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具体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相关事务,执行并协调项目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公司决策机构审议决策;负责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决策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建议。
公司其他协助部门按照公司《股权投资工作指导书》的规定履行各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相关投资管理部门提出立项请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二)由公司相关投资管理部门对拟定的项目按需进行具体市场调研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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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对项目可行性作系统、全面的分析和论证,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如审计、评估、律师、财务顾问、技术顾问等)提供专业服务。
(三)相关投资管理部门结合研究报告和意见书形成该项目投资决策请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拟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按《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程序。
(五)对外投资项目应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程序。
(六)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退出
第十六条投资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权转让工作指导书》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相同。
第十八条公司应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做好投资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且适用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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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