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600750)_公司公告_江中药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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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江中”或“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华润江中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对外捐赠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开展对外捐赠时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五)一致性原则。公司开展对外捐赠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企业品牌建设、无形资产培育的长期投资,要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紧密围绕企业文化,确保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一致。

(六)有效性原则。公司开展对外捐赠时要注重借助融媒体做好传播,使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公益行为,树立良好企业公民形象。

第五条华润江中办公室统筹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为了确保捐赠活动的高效、统一和集中,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将捐赠事项统一报至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全面筹划,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优先投放于影响面广、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对外捐赠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有效期限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所开展的捐赠。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如下:

(一)对外捐赠预算编制、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财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华润江中财务部、办公室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华润江中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

(三)年度预算内单笔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和年度预算外单笔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落实;分期分批实施的对外捐赠项目,以分期分批合计总额来确定审批权限。

(四)年度预算内单笔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外捐赠项目和年度预算外单笔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外捐赠项目,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后,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落实,并应严格履行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备或报批程序;分期分批实施的对外捐赠项目,以分期分批合计总额来确定审批权限。

根据对外捐赠金额额度(以人民币计算),公司须严格履行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备或报批程序:(1)年度预算内的捐赠事项和年度预算外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单一捐赠事项由公司自行合规决策实施,并向华润集团报备;(2)年度预算外超过100万元的单一捐赠事项,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华润集团审批获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原则上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不能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议案),报办公室、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和公司主要负责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依法合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1.年度预算内单笔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的制度规定,履行控股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捐赠方案、实施情况应报华润江中办公室备案。

2.除上述情况外的对外捐赠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五条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相关政策要求、董事会授权范围调整等变化导致本办法与最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为华润江中一级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华润江中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相应废止。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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