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4证券简称:锦江酒店公告编号:2025-042
900934|锦江B股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8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53058美元?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股份类别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5/7/31 | - | 2025/8/1 | 2025/8/1 |
| B股 | 2025/8/5 | 2025/7/31 | 2025/8/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25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202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2025年中期分红计划》。202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2025年中期分红计划》。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70,044,063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1,965,760股,即1,068,078,303股为基数,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含税)人民币3.80元,总计405,869,755.14元。在批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A股股本总数为911,418,804股,B股股本总数为156,000,000股,本次公司回购仅涉及A股股份,不涉及公司B股股份。公司A股股本总数扣减公司回购的A股股份1,965,760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为909,453,044股,实际参与分配的B股股份与B股股本总数一致,为156,000,000股。关于实施差异化分红分派方案的原因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1,965,76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且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基于上述原因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①公司A股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公司A股股本总数为911,418,804股,扣减公司回购的A股股份1,965,760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为909,453,044股。
A股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909,453,044×0.38)÷911,418,804≈0.38元/股。
综上,A股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38元/股)+0]÷(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38元/股。
②公司B股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本次公司回购仅涉及A股股份,不涉及公司B股,公司参与分红的B股股份与B股股本总数一致,因此,公司B股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8元/股(折合0.053058美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5/7/31 | - | 2025/8/1 | 2025/8/1 |
| B股 | 2025/8/5 | 2025/7/31 | 2025/8/14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锦江资本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8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342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2元。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照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日下一个工作日(2025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1:7.1620)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053058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47752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
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53058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20楼联系电话:86-21-63217132联系传真:86-21-63217720邮政编码:200002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