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规则
(2025年12月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证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证券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证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股份变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所开立的证券帐户和所持有的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此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披露减持计划或增持本公司股份至少两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接收申请、核查相关情况及回复申请人等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和申请的回复工作。如发现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书面申请格式详见附件1、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持有本公司证券数量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证券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工作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工作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工作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转让公司股份的数量:可转让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原因年内新增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当年不能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当年虽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次年不能再自由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证券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证券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证券: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不应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以避免他人在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期间买卖本公司证券而引发违规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三章信息披露及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发生变动的,应当将证券变动情况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除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外,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其全部违法违规所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依据其违规买卖公司证券的金额大小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处理;
(二)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建议相关责任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申请书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主体本人/配偶/其他亲属/关联机构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交易方向买/卖交易数量交易日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本人/配偶/其他亲属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知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证券价格变化的任何未经公告的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确认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的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所发出的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已于年月日收悉,在此予以确认。建议您/亲属/关联机构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计划中的交易。或者请您/亲属/关联机构不要进行申请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亲属/关联机构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签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