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特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为确保提名委员会公正、勤勉、科学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章程》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立三名或以上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权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选举独立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第九条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送给各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日期;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议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第十条为保证委员会充分履行董事会参谋机构的职责,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而非委托他人出席。确实因故不能亲自与会的,委员应当委托主任委员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议案或建议报告,以供委员会讨论。此种情况应当视同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按期提供信息,主任委员应保证以上事项被直接通知到委员本人。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各委员对每一议题的倾向性意见(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十五条会议结束后,会议决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存档保存。
第十六条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收集公司内部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给委员会委员;
(三)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书面报告;
(四)整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会议的书面报告,并根据董事会要求进行有关陈述;
(五)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主任委员应当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股董〔2024〕3号)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