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600777)_公司公告_*ST新潮: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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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5

600777证券简称:

*ST新潮公告编号:

2025-10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及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一案,于2025年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5〕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公司于2025年

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36号),现将相关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经山东证监局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5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定期报告涉及的部分财务信息需要进一步补充提供,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年4月30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

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称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停牌。2025年7月4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斌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Zhou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公司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应当事人刘斌、BingZhou要求,山东证监局已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刘斌、BingZhou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山东证监局对刘斌、BingZhou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1)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万元罚款;(

)对刘斌、BingZhou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和80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于2025年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建设,提升内控合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培训学习,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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