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高发展(600807)_公司公告_济高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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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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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上述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以上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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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拟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个人身份信息。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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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转让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四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不存在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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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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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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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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