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保障公司与投资者等各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构建集中、便捷、及时的互动渠道,树立公司在证券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部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并将视需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应充分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网络互动媒体与投资者交流,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报道信息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及时编辑更新公司及人员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有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和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问答。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或备案说明会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九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公司被投诉事项,董事会办公室能独立解决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解决,董事会办公室无法解决的则请示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能独立解决的则由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禁止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司应将上述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公司接受调研后,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上证e互动平台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
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董事长系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与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等)。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总部与分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建立在董事长的全面领导和统筹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与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执行机构,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全面参与的“立体投关”工作格局,同时,适时聘请财经公关咨询服务机构,辅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专业开展。
第四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要求编制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拟定和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报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实施。
(五)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六)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统筹安排相关采访、报道,通过财经媒体客观、有效地宣传公司战略等;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七)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二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其他内容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1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号:
-12-投资者关系
| 投资者关系 |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
-13-
活动类别
| 活动类别 |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现场参观?一对一沟通?其他(线上调研) |
|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 |
| 时间 | |
| 地点 | |
|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 |
| 附件清单(如有) | |
| 日期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之签字页)
来访人单位:接待人单位:
来访人签字:接待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承诺书本人(公司)将对贵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不打探贵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司许可,不与贵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贵司;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司本次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本机构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承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