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64 证券简称:东方3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6月26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6月20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金融法院
(五)案件的最新进展: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饭店”)于2025年6月26日收到《应诉通知书》((2025)京74民初1329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提起诉讼要求大成饭店偿还相关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债务逾期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2025)京74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现将上述案件相关进展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称“原告”)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债务人,下称“大成饭店”)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下属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下称“东方集团”)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保证人,下称“东方安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下属子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抵押人,下称“青龙湖会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下属子公司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下称“腾实房地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下属子公司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方瑞祥(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抵押人,下称“东方瑞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年5月8日起算4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应乙方要求落实联合石油天然气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股票的质押担保。
2024年6月25日,原告(作为乙方、贷款人)与被告大成饭店(作为甲方、借款人)、被告东方集团、东方安颐、青龙湖会展、腾实房地产、张宏伟、东方瑞祥(作为丙方)签订公借贷变字第2200000079117更2号《借款变更协议》(下称“《变更协议2》”),约定:《借款合同》项下甲方应付未付的罚息和利息调整至2024年7月20日清偿;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联合石油天然气控股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有效性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9月24日,原告(作为乙方、贷款人)与被告大成饭店(作为甲方、借款人)、被告东方集团、东方安颐、青龙湖会展、腾实房地产、张宏伟、东方瑞祥(作为丙方、担保人)签订公借贷展字第2200000079117号《借款展期协议》(下称“《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延期至2025年7月20日清偿;展期期限内贷款本金分期归还,2025年3月24日前归还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展期后的到期日结清剩余本息;展期期间适用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4.2%,展期期间及之后的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息方式变更为利随本清;《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担保合同的约定均适用于《展期协议》。
六、违约事实的发生
上述协议签署后,东方股份未按照《展期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对此,原告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大成饭店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鉴于此,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日止,以欠付的利息及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以年利率6.3%逐月累算);
2、判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王佐镇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A-03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A0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文林北街1号院三区1、2、6、7、9、14号楼-1至3层101的6套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文林北街1号院三区3、4、5、8、11、12、13号楼-1至3层101的7套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东方瑞祥(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张宏伟就被告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各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项,则视为本案借款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如大成饭店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金额偿付应付款项,则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有权恢复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金额主张债权,就大成饭店公司未支付的全部剩余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东方集团公司、东方安颐公司、青龙湖会展公司、青龙湖房地产公司、东方瑞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九、各方对本案诉争事项不再有其他争议;
十、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后即生效。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达成调解协议事项不会对公司相关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大成饭店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就债务偿还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缓解公司及子公司偿债压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大成饭店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达成调解协议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5)京74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