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600873)_公司公告_梅花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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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2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用,规范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正式进场审计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年度财务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财务报告不得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财务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上,审计委员会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由其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对股东会决议及该陈述意见应进行充分披露。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并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本规程所称“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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