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600873)_公司公告_梅花生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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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生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2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该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三)证券部为处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是公司判断、确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信息汇报、资料提交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流程如下:

(一)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公

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由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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