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责任追究的有关资料,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责任追究的形式: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3、赔偿损失;
4、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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