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年10月13日·江苏南京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目录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7
议案一: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9
议案三:关于修订《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 19
议案四:关于修订《股东承诺管理办法》的议案 ...... 21
议案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3
议案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7
议案七:关于修订《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 31
议案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41
议案九: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46
议案十: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 52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的议案 ...... 57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的议案 ...... 60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14:00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405会议室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周柏青董事长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会议出席人员情况,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审议议案
1.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承诺管理办法》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的议案
五、股东集中提问及回答
六、股东投票表决
七、推选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八、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1.股东及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置于无声状态,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2.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3.股东及代理人应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关于会议登记的要求办理合格会议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席会议。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会议登记终止后,未经登记、迟到的股东不计入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但可列席会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会务工作组同意并申报见证律师同意后方可计入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权登记日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相关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除外。
5.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到会议签到处进行登记,填写《参会登记表》。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签到处提供的名单和登记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6.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回答时间合计不超过20分钟。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或提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且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7.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决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投票方法: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使,如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具体投票方法按照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说明进行。
8.投票后由会务工作组收集选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一名见证律师参加计票、监票工作。
9.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9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0.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11.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一: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公司根据上述调整同步修订《公司章程》,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需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修订内容与监管部门核准意见不一致的,将依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一致性调整。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做相应修改。
公司现任监事、监事会将继续履职至《公司章程》获核准生效之日止。届时,监事会、监事有关的公司治理制度同步废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3日
议案二: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3日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如在六个月内无法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应通知股东并说明无法如期召开的原因,并在阻碍股东大会如期召开的相关事项结束后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3 | 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 | 新增 |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5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6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7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8 |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9 |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如会场、文件制作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如会场、文件制作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
| 10 | 第十五条职工董事(如有)、职工监事由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或更换。职工董事(如有)需取得监管部门关于其任职资格的核准后方可就任。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有关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处罚或惩戒等。 |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董事由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需取得监管部门关于其任职资格的核准后方可就任。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有关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处罚或惩戒等。 |
| 11 |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根据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 第十九条股东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九)修改本章程;(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根据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途事项;(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四)审议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范围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十五)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12 |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提案人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提案人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13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题、提案、相关背景资料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就股东会所审议的议题向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题、提案、相关背景资料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 |
| 14 |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15 |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就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工作作出专项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 删除 |
| 16 | 第三十七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 第三十七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
| 17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提案,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四十条股东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提案,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 18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
| 19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部分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0%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20 |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六)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外的其他重大事项;(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或90%以上股东表决权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审议批准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权限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五)审议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范围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21 |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二)公司出售或公司出售或发行股份或股票等价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施IPO;以及选择公司发行IPO的交易所或承销商,或确定公司发行IPO的价值或条款和条件;(三)公司进行合并、收购、重组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罢免独立董事;(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
(四)修改除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外的其他章程条款;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设立任何子公司;
(八)公司董事数量的任何变更;
(九)公司商业计划或年度预算的确定或变更;
(十)公司会计方法或政策的重大变更;
(十一)公司审计师的任命或变更;
(十二)任何时候公司宣布或派发任何股息;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四)修改除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外的其他章程条款;(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公司设立任何子公司;(八)公司董事数量的任何变更;(九)公司商业计划或年度预算的确定或变更;(十)公司会计方法或政策的重大变更;(十一)公司审计师的任命或变更;(十二)任何时候公司宣布或派发任何股息;(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22 |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0%以上通过:(一)对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修改;(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进行分立、清算、解散、终止业务或处置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资产;以及(四)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删除 |
| 23 |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闹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闹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24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25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
| 26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 第六十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
议案三: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股权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3日
《股权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二十一条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公司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 第二十一条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公司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
| 3 | 第三十条公司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六)股东提名监事、董事情况;…… | 第三十条公司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六)股东提名董事情况;…… |
| 4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六)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供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六)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派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供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议案四: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承诺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股东承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股东承诺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3日
《股东承诺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四条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条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派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 3 | 第七条主要股东合规类承诺主要内容:……(四)主要股东对与公司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 第七条主要股东合规类承诺主要内容:……(四)主要股东对与公司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
议案五: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3日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三条董事会组成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三条董事会组成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等)组成。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是指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
| 3 | 第四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职责。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公司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要求落实。 | 第四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目标、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职责。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情况,对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监督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进行考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查重大关联交易,接受一般关联交易备案,审批关联方名单,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
|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进行考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查重大关联交易,接受一般关联交易备案,审批关联方名单,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 |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 | |
| 4 | 第八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5 |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七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七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 6 | 第十四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2/3)及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集人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十四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2/3)及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7 | 第二十一条表决结果的统计书面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举手投票表决的,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 第二十一条表决结果的统计书面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举手投票表决的,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
| 8 | 第二十三条特殊事项的表决公司作出下列决定或实施下列行为需经全体董事的至少超过三分之二(2/3)批准:……(二)公司同任何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雇员或上述人士的任何关联方的交易或向其提供贷款以及任何其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批准生效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定义的重大关联交易(但在此情况下有利益关系的董事应在表决时回避,回避后经有表决权的董事的三分之二(2/3)或以上批准可通过);…… | 第二十三条特殊事项的表决公司作出下列决定或实施下列行为需经全体董事的至少超过三分之二(2/3)批准:……(二)公司同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雇员或上述人士的任何关联方的交易或向其提供贷款以及任何其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定义的重大关联交易(但在此情况下有利益关系的董事应在表决时回避,回避后经有表决权的董事的三分之二(2/3)或以上批准可通过);…… |
议案六: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3日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3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二)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三)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四)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可实行差额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二)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三)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四)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可实行差额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4 |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董事会未及时提请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董事会未及时提请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的,由审计委员会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
| 5 |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 |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以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会以前可向审计委员会进行陈述和辩解。 |
| 6 |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书面传签两种方式进行。(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等材料发送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召集人同意后,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参会方可举行;(三)经召集人同意,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中介机构派员列席会议;(四)会议采用表决票的形式,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每一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未能出席现场会议的独立董事可在会议召开前向召集人提出书面意见; |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书面传签两种方式进行。(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等材料发送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召集人同意后,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参会方可举行;(三)经召集人同意,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中介机构派员列席会议;(四)会议采用表决票的形式,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每一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未能出席现场会议的独立董事可在会议召 |
(五)现场会议后应形成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由参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记录人等签字后存档。书面传签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载明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 (五)现场会议后应形成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由参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记录人等签字后存档。书面传签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载明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 开前向召集人提出书面意见;(五)现场会议后应形成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由参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记录人等签字后存档。书面传签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载明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
议案七: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3日
《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规范董事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
| 3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公司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对董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对董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
| 4 |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监事会按年度对董事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应当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 第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审计委员会按年度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应当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
| 5 | 第四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 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
| 6 | 第五条董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职。董事监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并恪守承诺,服务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职。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并恪守承诺,服务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 7 | 第六条董事监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 第六条董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
| 8 | 第七条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 |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 |
| 9 | 第八条董事监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履行职责。依法合规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董事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履行职责。依法合规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推动和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落实到位。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 10 | 第九条董事监事应当诚信忠实地履行职责:(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六)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公司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 第九条董事应当诚信忠实地履行职责:(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六)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公司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
| 11 | 第十条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 第十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
| 12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积极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担任党委成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积极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担任党委成员的董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
| 13 | 第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 第十二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 |
| 14 | 第十三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领导公司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切实提升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质效。 | 第十三条董事长应当领导公司加强董事会建设,切实提升董事会运行质效。 |
| 15 |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维护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支持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确保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落实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支持董事会其他成员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推动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执行和及时反馈。 |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维护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确保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落实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支持董事会其他成员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推动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执行和及时反馈。 |
| 16 |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的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以及薪酬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对股东会、董事会讨论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的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以及薪酬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
| 17 | 第十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董事会、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董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董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职工代表董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 18 |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主要依据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围绕履职合规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专业性、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等维度进行。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公司守法合规经营等。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公司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等。 | 第十七条董事履职评价主要依据董事的基本职责,围绕履职合规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专业性、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等维度进行。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公司守法合规经营等。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公司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 |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
保守公司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公司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公司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 |
| 19 | 第十八条公司应结合董事类型特点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六)推动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 | 第十八条公司应结合董事类型特点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六)推动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 |
| 20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结合监事类型特点及其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完善公司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制定并推动实施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薪酬考核、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等。(二)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防控、绩效考评管理等情况。(三)对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实施情况的 | 删除 |
监督与评估。
(四)对财务状况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部审计工作管理情况。
(五)对内控合规的监督,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信息系统等情况。
(六)对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及主要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
(七)对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性、稳健性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的监督。
(八)对监管报送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
(九)对落实监管意见以及问题整改问责情况的监督。
(十)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十一)关注和监督其他影响公司合法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事项。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 监督与评估。(四)对财务状况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部审计工作管理情况。(五)对内控合规的监督,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信息系统等情况。(六)对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及主要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七)对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性、稳健性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的监督。(八)对监管报送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九)对落实监管意见以及问题整改问责情况的监督。(十)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十一)关注和监督其他影响公司合法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事项。(十二)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 ||
| 21 | 第二十条董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监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监事互评、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 | 第十九条董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审计委员会最终评价等环节。 |
| 22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董事监事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履职档案,监事会负责建立监事履职档案以及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档案。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董事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审计委员会负责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 |
| 23 |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应当依据履职评价情况将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据履职评价情况将董事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
| 24 | 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的。(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事项,董事投赞成票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三)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或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不到位,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纠正的;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严重弱化,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监事会未能按照要求有效履行在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 第二十二条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的。(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事项,董事投赞成票的。(三)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纠正的。(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九)董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十)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事监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九)董事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事监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九)董事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十)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 ||
| 25 | 第二十四条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一)泄露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公司进行不当干预,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材料的;(五)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六)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 第二十三条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一)泄露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公司进行不当干预,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材料的;(五)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六)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
| 26 | 第二十五条董事监事发现公司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公司提出书面意见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解释。 | 第二十四条董事发现公司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董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公司提出书面意见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解释。 |
| 27 | 第二十六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及时将董事监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董事会,并通知董事监事本人。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监事本人及时改进。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罢免并追究责任。 |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会,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应当要求董事本人及时改进。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罢免并追究责任。 |
| 28 |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董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
| 29 |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 删除 |
| 30 |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发文后施行。 |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发文后施行。 |
议案八: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3日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
| 3 |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 4 | 第十九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第十九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 5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 6 | 第二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第二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 7 | 第二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第二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
| 8 | 第二十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 第二十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
| 9 | 第三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 第三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
| 10 | 第三十四条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程序。 | 第三十四条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二)董事会审议通过;(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程序。 |
| 11 | 第三十五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 第三十五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
议案九: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3日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六条公司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管理层实行分级管理,监事会依法进行监督。 | 第六条公司关联交易由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管理层实行分级管理,审计委员会依法进行监督。 |
| 3 |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
| 4 | 第十六条审计部每年至少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自身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 第十六条审计部每年至少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自身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
| 5 |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银保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关联方的界定标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界定标准,以从严的标准认定关联方。 |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关联方的界定标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界定标准,以从严的标准认定关联方。 |
| 6 |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五)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 |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总公司和重要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五)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高级 |
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管理人员。(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
| 7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5%但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前款规定的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应当在变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5%但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前款规定的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应当在变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
| 8 | 第三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一)以资产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资产买卖与委托(代理)处置、资产重组(置换)、资产租赁等;(二)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投资、贷款、融资租赁、借款、拆借、存款、担保等;(三)以中间服务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评级服务、评估服务、审计服务、法律服务、拍卖服务、咨询服务、业务代理、中介服务等;(四)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 第三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一)以资产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资产买卖与委托(代理)处置、资产重组(置换)、资产租赁等;(二)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投资、贷款、融资租赁、借款、拆借、存款、担保等;(三)以中间服务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评级服务、评估服务、审计服务、法律服务、拍卖服务、咨询服务、业务代理、中介服务等;(四)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事项。 |
| 9 | 第三十二条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以资产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二)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三)以中间服务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 第三十二条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以资产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二)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三)以中间服务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
| 10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
| 11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并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
| 12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银行保险机构承担。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
| 13 | 第五十九条公司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保险业务类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 第六十一条公司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保险业务类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
| 14 | 第七十六条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的交易;(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七)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八)金融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 | 第七十八条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公司进行的交易;(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七)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八)金融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 |
| 15 | 第七十七条关联关系报告与承诺义务人未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报告与承诺义务,属于公司员工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不属于公司员工的,由董事会、监事会决定处理意见。 | 第七十九条关联关系报告与承诺义务人未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报告与承诺义务,属于公司员工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不属于公司员工的,由董事会决定处理意见。 |
| 16 | 第八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为会计年度。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持有,包括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 |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为会计年度。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持有,包括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
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内部工作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 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内部工作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 但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内部工作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 |
| 17 |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豁免认定的关联方。上述机构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或以上公司董事或监事,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所任职机构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豁免认定的关联方。上述机构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或以上公司董事或监事,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所任职机构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
| 18 | 第八十二条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第八十四条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 19 |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苏租〔2018〕57号)同时废止。 |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
议案十: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3日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一条为了提高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一条为了提高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 3 |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对所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并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 4 |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 |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
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 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 |
| 5 |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6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
| 7 |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工作职责(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及时将监事会的重大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工作职责(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 8 |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
| 9 |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
| 10 |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二)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二)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
| 11 |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
| 12 |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13 | 第六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 第六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议案十一: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3日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
| 2 |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为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四)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组织或个人。上述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点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并对所报告信息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为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组织或个人。上述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点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并对所报告信息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 3 |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
| 4 |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二)股东大会提案及决议;(三)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案及决议;(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五)监事会提案及决议;(六)管理层会议议题、会议材料及会议纪要。 |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二)股东会提案及决议;(三)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案及决议;(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五)管理层会议议题、会议材料及会议纪要。 |
| 5 |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
| 6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
议案十二: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3日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
| 3 |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承担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承担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
| 4 |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股东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1/3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八)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 | |
| 5 |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由于所任职务可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公司员工;(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人员;(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项咨询、制订、论证等环节的相关人员;(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由于所任职务可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公司员工;(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人员;(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项咨询、制订、论证等环节的相关人员;(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
| 6 |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 7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和变更情况。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和变更情况。 |
| 8 |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上述重大事项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下列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上述重大事项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下列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
要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涉及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要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三)涉及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三)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9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 10 |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11 |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