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
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也包括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第六条本行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豁免披露。
本行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也包括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第八条本行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本行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本行、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本行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本行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第十条本行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本行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属于本行内幕信息,应遵守《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本行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持股5%以上的本行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单位,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如认为该信息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详见附件
),说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以及提交其他
必要的相关材料。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核查。
对于判断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行长审核,经行长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经本行审慎核查认为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或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或被监管机构驳回豁免申请的信息,应当及时按照监管规定对外披露。
第四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登记与报送
第十五条本行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行长和董事长签字确认。本行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暂缓、豁免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及归档保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本行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必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依规做好登记材料的监管报送工作。
(一)国家秘密豁免披露事项的登记与报送。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附件2填写登记材料,其中不得出现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具体信息。相关登记材料经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加盖本行公章后,纸质版报注册地证券监督管理局。
(二)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登记与报送。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附件
、附件
,遵循“一事一登记”原则分别填写商业秘密豁免、暂缓披露登记材料,其中不得出现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本行应当按照附件
更新恢复披露情况,登记日期和编号应当与暂缓披露登记的日期和编号保持一致。相关登记材料经董事会秘书、行长和董事长签字,
并加盖本行公章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系统进行报送。
(三)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在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报送报告期内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
第五章监控与后续披露第十八条对于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申请人应密切关注舆情、持续跟进事项进展,若出现以下第十九条所述情形的,则相关事项不再符合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适用情形,申请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对于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及时进行披露工作: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已办理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章程、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3.《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4.《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 申请人: | 登记人: |
| 申请部门: | 申请日期: |
|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 暂缓/豁免披露方式 |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其他: |
| 暂缓/豁免披露涉及的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其他: |
|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定期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其他: |
|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和依据: | |
| 申请暂缓披露事项的期限: | |
|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
| 认定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
| 披露相关信息对本行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注:请另附附件)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 行长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附件
: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号:
20XX年第X号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 | 登记内容 |
| 国家秘密 | 国家秘密?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是□否□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
|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 年度报告是□否□半年度报告是□否□一季度报告是□否□三季度报告是□否□临时报告是□否□ |
|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是□否□日常交易是□否□关联交易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客户名称是□否□供应商名称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 |
| (四)内部审核程序 |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是□否□ |
董事长:(签字)行长:(签字)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
: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号:
20XX年第X号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 | 登记内容 |
|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是□否□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
|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 年度报告是□否□半年度报告是□否□一季度报告是□否□三季度报告是□否□临时报告是□否□ |
|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是□否□日常交易是□否□关联交易是□否□客户名称是□否□供应商名称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四)内部审核程序 |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是□否□ |
|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是□否□ |
|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
|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注:请附后注明) |
|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
董事长:(签字)行长:(签字)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
: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号:
20XX年第X号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 | 登记内容 |
|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
| (一)暂缓披露的方式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是□否□暂缓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暂缓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
| (二)暂缓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 年度报告是□否□半年度报告是□否□一季度报告是□否□三季度报告是□否□临时报告是□否□ |
| (三)暂缓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是□否□日常交易是□否□关联交易是□否□客户名称是□否□供应商名称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四)内部审核程序 |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是□否□ |
|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是□否□ |
|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
|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注:请附后注明) |
| (九)恢复披露情况(如适用) | 是□否□(注:填入“是”的,进一步说明恢复披露时间) |
|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
董事长:(签字)行长:(签字)董事会秘书:(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