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938证券简称:中国海油公告编号:
2025-035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于2022年
月
日订立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现有框架协议”),将于2025年12月31日届满。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和财务公司于2025年
月
日订立了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新框架协议”),约定自2026年
月
日开始的三年期间,财务公司按照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不时的要求和请求提供金融服务。
?交易限额
| 每日最高存款及利息余额(不包括根据委托贷款服务为进行委托贷款而存放的资金) | 3,730,000万元 |
| 每日最高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 | 5,000,000万元 |
| 其他金融服务费用 | 2,000万元 |
| 协议有效期 | 3年 |
| 存款利率范围 | 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且不低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期同类型存款的利率牌价 |
| 贷款利率范围 | 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利率自律机制的情况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执行,贷款利率可下浮一定的百分比;外币贷款利率参照市场情况经双方协商 |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集团”)的附属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和财务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订立了新框架协议,由财务公司向公司及附属公司(“本集团”)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存款服务、贷款服务,以及结算服务、贴现服务和委托贷款服务等其他金融服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关联交易”)。
因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确定,且不高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相同性质及期限的贷款利率财务公司名称
| 财务公司名称 | 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性质 | 国有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29818Y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6号海油大厦1901、1902房间、21层、2201-2203、2219-2223房间、23层、25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杨楠 |
| 注册资本 | 400,000万元 |
| 成立时间 | 2002年6月14日 |
| 经营范围 | 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买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
|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关系 | ?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具体关系:同受中国海油集团控制 |
| 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 | 中国海油集团 |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币种:人民币
|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2,711.42 | 2,789.79 |
| 负债总额 | 2,550.58 | 2,618.21 |
| 净资产 | 160.84 | 171.59 |
| 2024年度(经审计) | 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
| 营业收入 | 18.76 | 11.26 |
| 净利润 | 13.72 | 8.85 |
三、原协议执行情况
?非首次签订
| 上一年度 | 本年度至今 | |
| 年末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余额 | 20,199,462万元 | 21,098,881万元 |
| 年末财务公司发放贷款余额 | 5,748,734万元 | 3,821,783万元 |
|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存款额度 | 2,200,000万元 | 2,200,000万元 |
| 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金额 | 2,197,856万元 | 2,192,195万元 |
| 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金额 | 2,192,195万元 | 2,193,215万元 |
|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存款金额 | 2,199,835万元 | 2,199,913万元 |
|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利率范围 | 0.35%-2.65% | 0.35%-2.65% |
|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贷款额度 | 5,000,000万元 | 5,000,000万元 |
| 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金额 | 88,238万元 | 132,653万元 |
| 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金额 | 132,653万元 | 130,612万元 |
|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贷款金额 | 132,653万元 | 132,653万元 |
|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利率范围 | 2.02%-3.20% | 1.92%-3.20% |
四、《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存款服务的定价政策财务公司就存款服务所支付的利率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且不低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期同类型存款的利率牌价。
(二)贷款服务的定价政策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贷款服务时,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利率自律机制的情况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执行,贷款利率可下浮一定的百分比;外币贷款利率参照市场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且不高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相同性质及期限的贷款利率。
(三)其他金融服务费用定价政策财务公司为本集团办理结算业务时不收取任何服务费;就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商业汇票的贴现服务,贴现利率在综合考虑市场价格等因素后,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与本集团协商以优惠利率确定;就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每年收取按照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的服务费,服务费与有关的贷款利息合计不超过本集团向商业银行以同样年期贷款的利息金额,其中本集团仅向财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参照市场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除上述披露外,本公司和财务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订立新框架协议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与现有框架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基本相同。新框架协议的条款乃经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公平磋商后达成。根据新框架协议,本集团在自愿、非排他的
基础上使用上述服务且并无义务接受财务公司的任何该等服务,亦可选择不接受财务公司的该等服务。财务公司仅是向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众多金融机构之一。
(四)交易预计额度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账户上的每日最高存款及利息余额(不包括根据委托贷款服务为进行委托贷款而存放的资金)不超过3,730,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向乙方提供每日最高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5,000,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相信,财务公司凭着其信用评级、资产规模及企业管治常规,将能够履行其于新框架协议项下的义务。本公司订立新框架协议的主要理由及裨益如下:
1、由于财务公司熟悉本集团和中国海油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和交易模式,故而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较之商业银行提供的结算服务将能提供一个更有效率的结算平台。该等结算服务将使得本集团实现同日零息零成本结算。这亦有助于降低本集团交易成本,比如资金汇转的手续费及其他行政管理费用。
2、为方便本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本集团成员公司与中国海油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之间或其他第三方的交易结算之目的,本集团须在财务公司维持一定金额的资金。存款服务使得本集团能达此目的。此外,财务公司可协助本集团制定有利的存款组合,该组合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等不同类别的存款,使本集团增加其资金回报并可保留足够的营运资金灵活性。
3、由于财务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及凭着其由国际评级机构所给予的信用评级,本公司亦相信作为本集团的金融服务提供商,财务公司的风险不会高于中国的商业银行。
、贴现服务为本集团客户在付款条件方面提供了灵活性,同时也加快了本集团销售收入回款速度。通过商业票据的贴现,本公司可获得如同以现金方式进行销售一样的销售收入。这样的安排有助于有效地减少本集团的应收账款额并加速本集团的资金流动。
5、通过作为金融中介的财务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资金能依法以委
托贷款的方式进行有效地融通而使彼此均能利用。
、财务公司作为中国海油集团的附属公司之间的服务提供商,通常较商业银行与本集团有更佳、更有效的沟通。通过财务公司运作的信息管理系统,本集团可随时零成本查阅通过财务公司所进行的资金收付状况,以及资金结余状况。
7、作为财务公司的股东,本集团有权监督及监管财务公司的经营及风险控制。据此,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能被很好地监管。然而,倘商业银行或其他金额机构就新框架协议下的任何服务向本集团提供的特定优惠对本集团更为有利,则本集团可选择不使用由财务公司提供的该等服务,而不会产生不合理的额外成本。
六、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10月30日,本公司召开2025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了新框架协议及相关交易金额上限。考虑到在中国海油集团的任职,张传江先生、王德华先生、阎洪涛先生以及穆秀平女士在相关董事会会议上均未参与对批准新框架协议及相关交易金额上限的董事会决议案的表决。
新框架协议下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均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海洋石油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