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600955)_公司公告_维远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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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远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第三条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子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证券市场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计划;

(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十五)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十八)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九)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一)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二)公司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二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在公司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的有关人员;

(八)上述(一)至(七)项所涉及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十条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于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四章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相关后续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

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办事处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三)内幕信息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再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流转;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同时应告知该内幕信息下一环节的知情人到董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

第五章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登记时间、登记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之时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登记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子公司、办事处的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等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向其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六章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内幕信息披露前的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

范围。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向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载有内幕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软(光)盘、录音(像)、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保管。含有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人员应确保内容不外泄。

第三十一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三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上处分可单处或并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犯罪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

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严重,可以解除终止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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