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2证券简称:宁波能源公告编号:2025-052债券代码:242520.SH债券简称:GC甬能Y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9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担保对象一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朗辰新能源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22,26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23,426.52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担保对象二 | 被担保人名称 | 黎川县巴尔蔓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5,171.4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2,111.12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担保对象三 | 被担保人名称 | 望江宁能热电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3,00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21,664.76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担保对象四 | 被担保人名称 | 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11,00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14,525.78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担保对象五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10,00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10,350.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担保对象六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11,00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16,100.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担保对象七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11,00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111,000.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0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657,231.90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51.44%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近日,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为宁波朗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辰新能源”)、黎川县巴尔蔓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川巴尔蔓”)、望江宁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江热电”)、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生物质”)、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丰热电”)提供合计5.14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 被担 | 担保方 | 被担保 | 年度预 | 年度预 | 债权人名称 | 本月担保 | 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 |
| 保方 | 持股比例 | 方6月资产负债率 | 计担保总额(万元) | 计最高担保余额(万元) | 金额(万元) | 余额(万元) | 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 |
| 朗辰新能源 | 100% | 66.13% | 75,000 | 60,00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 22,260.00 | 22,121.62 | 5.10% |
| 黎川巴尔蔓 | 51% | 58.59% | 15,000 | 15,00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支行 | 102.00 | 0.00 | 0.00%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5,069.40 | 1,958.12 | 0.45% | |||||
| 望江热电 | 100% | 73.71% | 40,000 | 30,00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3,000.00 | 499.80 | 0.12% |
| 丰城生物质 | 100% | 74.11% | 40,000 | 40,00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支)行 | 8,000.00 | 0.00 | 0.00%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3,000.00 | 2,605.73 | 0.60% | |||||
| 科丰热电 | 100% | 50.18% | 40,000 | 30,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10,000.00 | 0.00 | 0.00% |
| 合计 | 210,000 | 175,000 | / | 51,431.40 | 27,185.27 | 6.26% | ||
注:科丰热电2025年7月17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原担保合同”),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8月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2025年7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临2025-043),在原公告担保额度项下重新签订固定资产借款担保合同,原担保合同已作废。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朗辰新能源的担保余额为23,426.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5.40%;公司对黎川巴尔蔓
的担保余额为2,111.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归母所有者权益)为0.49%;公司对望江热电的担保余额为21,664.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4.99%;公司对丰城生物质的担保余额为14,525.7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3.35%;公司对科丰热电的担保余额为10,3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38%;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二)差额补足及反担保情况近日,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热力”)发起设立发行总额
1.1亿元的“甬兴-宁波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公司作为差额支付承诺人在发生差额补足启动事件的情况下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对公司承担的在发生差额补足启动事件情形下支付差额补足资金的义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宁波热力的担保余额为16,1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3.71%;公司对开投集团的反担保金额为111,000万元,反担保余额为11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5.58%。
(三)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
2025-014)、《宁波能源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25-019)、《宁波能源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2025-02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一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朗辰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 法定代表人 | 蒋川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3MA7G6QTH1M | ||
| 成立时间 | 2022-01-24 |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昌乐路187号发展大厦B座10楼 | ||
| 注册资本 | 32,2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76,044.43 | 45,168.54 | |
| 负债总额 | 50,285.80 | 27,426.61 | |
| 资产净额 | 25,758.63 | 17,741.92 | |
| 营业收入 | 4,116.99 | 4,985.98 |
| 净利润 | -432.29 | -1,493.31 |
(二)被担保人二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被担保人名称 | 黎川县巴尔蔓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甬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份,公司间接持有其51%股份。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2MAC06LWA4T | ||
| 成立时间 | 2022-09-29 | ||
| 注册地 | 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平高六路七路的中间大道 | ||
| 注册资本 | 4,081.63万元 |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3,354.57 | 13,065.19 | |
| 负债总额 | 7,824.34 | 7,434.37 | |
| 资产净额 | 5,530.23 | 5,630.82 | |
| 营业收入 | 2,432.56 | 2,968.93 | |
| 净利润 | -100.58 | -70.53 | |
(三)被担保人三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望江宁能热电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綠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其100%股份。 | ||
| 法定代表人 | 徐旭伟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MA2T9YT382 | ||
| 成立时间 | 2018-12-03 | ||
| 注册地 |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望江大道55号 | ||
| 注册资本 | 19,5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
| 经营范围 | 背压式热电联产;电力、热力供应;热力设备、灰渣、石膏、氮肥(不含危险化学品)、除盐水销售;固体废物治理(不含危险废弃物);污泥和吸附尾气焚烧服务;热力系统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7,012.30 | 37,683.07 | |
| 负债总额 | 27,283.20 | 26,484.08 | |
| 资产净额 | 9,729.10 | 11,198.99 | |
| 营业收入 | 2,466.57 | 5,744.94 | |
| 净利润 | -1,470.61 | -2,530.01 | |
(四)被担保人四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綠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其100%股份。 |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81MA37RPC43A | ||
| 成立时间 | 2018-03-27 | ||
| 注册地 |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纬二路 | ||
| 注册资本 | 13,1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
| 经营范围 | 以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次小薪等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电站的建设、经营、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热电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非危险固体废物可燃物质及生物质燃料技术研发、副产品(肥料)销售;竹林培育、种植、竹产品采集、加工、销售;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柴、竹林产品的采集、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54,989.08 | 53,046.40 | |
| 负债总额 | 40,751.17 | 39,602.22 | |
| 资产净额 | 14,237.90 | 13,444.17 | |
| 营业收入 | 7,444.26 | 13,968.59 | |
| 净利润 | 760.85 | 366.68 | |
(五)被担保人五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公司控股股东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法定代表人 | 何水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7532786568 |
| 成立时间 | 2003-10-08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剑兰路1361号 |
|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蒸汽热量、电力电量、热水、冷水(不含饮用水)的生产、销售,生产后煤渣处理;供热、供电相关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管网维护。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3,363.66 | 34,747.79 | |
| 负债总额 | 16,741.89 | 18,117.85 | |
| 资产净额 | 16,621.78 | 16,629.94 | |
| 营业收入 | 13,740.82 | 34,591.02 | |
| 净利润 | -8.17 | 353.25 | |
(六)被担保人六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 法定代表人 | 邬聚琪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0254107692Y | ||
| 成立时间 | 1997-05-27 |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昌乐路187号发展大厦B座5楼 |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1,229.64 | 31,813.28 | |
| 负债总额 | 23,354.56 | 24,905.91 |
| 资产净额 | 7,875.08 | 6,907.37 |
| 营业收入 | 16,092.05 | 32,364.38 |
| 净利润 | 967.71 | 794.16 |
(七)被担保人七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公司控股股东________(请注明)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该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 ||
| 法定代表人 | 史庭军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014407480X5 | ||
| 成立时间 | 1992-11-12 |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昌乐路187号发展大厦B楼16-22层 | ||
| 注册资本 | 556,54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资产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本公司房屋租赁;建筑装潢材料、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4,774,801.81 | 14,281,669.70 | |
| 负债总额 | 8,068,656.52 | 7,963,342.94 | |
| 资产净额 | 6,706,145.29 | 6,318,326.75 | |
| 营业收入 | 3,922,357.23 | 7,462,068.66 | |
| 净利润 | 262,756.73 | 464,336.90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名称 | 担保协议签署日期 |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 朗辰新能源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 2025.09.15 | 22,260 | 连带责任保证 | 1.保证人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款项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的所有款项统称为“主债权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2.对于保证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债权人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债权人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债权人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保证人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债权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主债务人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
| 黎川巴尔蔓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支行 | 2025.09.15 | 102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5.09.23 | 5,069.4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 望江热电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5.09.23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丰城生物质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支)行 | 2025.09.11 | 8,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2025.09.26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 |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
| 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 ||||||
| 科丰热电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5.09.29 | 1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1.贵行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2.贵行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3.贵行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4.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 |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
| 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5.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旧贷、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或转化,或贵行应债务人申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 ||||||
| 开投集团 | 开投集团 | 2025.06.06(实际发生日期为2025年9月) | 11,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开投集团因履行《担保函》约定的担保义务而对宁波能源享有的追偿权;本合同项下宁波能源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以及开投集团为实现追偿权、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 本协议项下宁波能源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开投集团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三年之日止。开投集团分次履行担保义务的,保证期间为开投集团最后一次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三年之日止。 |
| 宁波热力 | 上海甬兴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24.12.23(实际发生日期为2025年9月) | 11,000 | 差额补足承诺 | 本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向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诺,在发生差额补足启动事件的情况下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 自承诺函生效之日(含该日)起向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直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清偿完毕。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朗辰新能源、黎川巴尔蔓、望江热电、丰城生物质、宁波热力、科丰热电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开投集团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无偿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公司对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开投集团经营状况稳定,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对其反担保风险较小。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融资,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开投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支持。开投集团经营状况稳定,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对其反担保风险较小。对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57,231.9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42,231.90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1,000万元(均为反担
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51.44%、124.94%和25.58%。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