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2证券简称:宁波能源公告编号:2026-001债券代码:242520.SH债券简称:GC甬能Y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12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宁波甬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3,000万元 | 0.00万元 | 是 | 否 |
| 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 | 10,000万元 | 23,237.29万元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0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702,951.10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61.97%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近日,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为宁波甬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能综能”)、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配送”)提供合计13,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9月资产负债率 | 年度预计担保总额(万元) | 年度预计最高担保余额(万元) | 债权人名称 | 本月担保金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万元) | 本次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
| 甬能综能 | 100% | 26.76% | 10,000 | 10,000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0.00 | 0% |
| 物资配送 | 100% | 81.70% | 60,000 | 40,000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10,000 | 5,737.29 | 1.32% |
| 合计 | 70.000 | 50,000 | / | 13,000 | 5,737.29 | 1.32% |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甬能综能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0%;公司对物资配送的担保余额为23,237.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5.35%,上述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5-014)、《宁波能源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2025-02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一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甬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 法定代表人 | 胡良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12MA2KNFCU7P | ||
| 成立时间 | 2021-08-02 |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支街151号海曙区人才开发广场一层989工位 |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4,698.10 | 3,873.03 | |
| 负债总额 | 1,257.06 | 352.45 | |
| 资产净额 | 3,441.05 | 3,520.58 | |
| 营业收入 | 2,622.97 | 2,516.43 | |
| 净利润 | -79.54 | -19.79 | |
(二)被担保人二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
| 法定代表人 | 张惠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11695077564R | ||
| 成立时间 | 2009-10-23 | ||
| 注册地 |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林业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42,373.41 | 37,489.44 | |
| 负债总额 | 34,617.70 | 30,085.13 | |
| 资产净额 | 7,755.72 | 7,404.31 | |
| 营业收入 | 93,142.34 | 188,698.93 | |
| 净利润 | 351.41 | 459.75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名称 | 担保协议签署日期 |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 甬能综能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5.12.03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
| 物资配送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025.12.08 | 1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甬能综能、物资配送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02,951.1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59,211.50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9,739.60万元(均为反担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61.97%、128.85%和25.29%。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