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委托理财,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或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三)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已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三章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委托理财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管理层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
制情况。
第四章核算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第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 公司单笔理财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0%或人民币3亿元;在同一理财机构累计理财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6亿元。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管理层,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及总裁,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20%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惠而浦(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