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600999)_公司公告_招商证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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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年12月19日·深圳

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2025年12月19日10:00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2025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2025年12月19日9:15-15:00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招商证券大厦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审议各项议案

三、宣布现场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四、投票表决

五、问答交流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八、宣布会议结束

目录

关于撤销监事会并修订或废止相关制度的议案 ...... 1

附件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 4附件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123附件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 150

附件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 161附件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171附件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185附件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225附件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255

议案1

关于撤销监事会并修订或废止相关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实施)及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要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撤销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为衔接新《公司法》、落实监事会改革等要求,中国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配套规则,上交所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规则,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加强股东权利保障等。

根据以上要求,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现提请股东大会撤销监事会并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8项制度,废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除统一调整“监事”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外,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办法及法律责任;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其职责与义务;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明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撤销监事会;新增独立董事专节,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新设职工董事;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有权向股东会提交临时提案的股东持股比例、出席股东会的人员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类型、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股东会通知、临时提案、延期召开股东会和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内容;增加回购股份的表决要求、股东会决议的争议处理方式、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及事项;完善股东会表决程序并更名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细化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记录的相关要求。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调整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条件、投票无效的情形、辞职报告内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等相关要求,明确独立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调整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优化审计相关人员连续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时间限制,增加不得新增或扩展审计业务的情形、选聘档案管理要求及提前解聘的备案要求。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方式、关联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相关条款。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募集资金的定义、使用原则、置换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超募资金、延期实施募投项目、改变用途等相关要求,完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及其他事项的披露,增加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募集资金的规定。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无其他修订。

相关制度的具体修订内容及修订后的制度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提请审议。附件:

附件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附件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附件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附件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附件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附件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附件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附件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附件

附件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一条为维护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285号文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2001)49号文批准,由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1〕285号)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体改组设立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股〔2001〕49号)批准,由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规范表述
第三条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132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8,546,141股(A股),于2009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132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8,546,141股(A股),于2009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范表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公司于2016年8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35号文核准,首次发行891,273,8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于2016年10月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于2016年8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35号)核准,首次发行891,273,8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于2016年10月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章程指引》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章程指引》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章程指引》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文字调整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章程指引》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删除部分来自《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已废止。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章程指引》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首席信息官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首席信息官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和其他另类投资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监管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第十八条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金融产品投资和其他另类投资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监管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文字调整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章程指引》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公司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中央存管处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第二十七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H股。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H股。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公司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中央存管处托管,亦可由股东以文字调整将原第二十四条与原第二十七条合并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为2001年,其各自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为:……第二十六条……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为2001年,发起人以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合股本,其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为:……《章程指引》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具体方式和时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数额】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数额】元。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696,526,806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7,422,005,272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85.34%;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1,274,521,534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4.66%。第二十七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696,526,806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7,422,005,272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85.34%;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1,274,521,534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4.66%。《章程指引》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股份数额】,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数额】股,其他类别股【数额】股。
第二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第二十八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章程指引》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章程指引》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全文统一“法律法规”表述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章程指引》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需到公司委托香港当地的股票登记机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需到公司委托香港当地的股票登记机《章程指引》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构办理登记。构办理登记。
第三十八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六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章程指引》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三十七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删除部分来自原《章程指引》,现行条款已删除因撤销监事会,全文删除相关内容,以下不再重复说明
第四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第三十八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章程指引》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必须可供股东查阅,但可容许公司按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632条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必须可供股东查阅,但可容许公司按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632条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章程指引》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四十三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按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要求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章程、公司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上发言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按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要求须就个别事宜放弃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制本章程、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章程指引》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它方式损害其所持股份附有的任何权利。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删除部分来自《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原附录三第12条,现行条款已删除。《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四十二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章程指引》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章程指引》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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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履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章程指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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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章程指引》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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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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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释: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公司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公司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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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允许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主要股东(定义见《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三)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得要求公司及子公司通过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融资、担保、销售金融产品等方式,侵占公司及子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章程指引》第四十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第三条:……上市证券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融资、担保、销售金融产品等方式侵占上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客户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五条:……(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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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章程指引》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四十九条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四)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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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公司:(一)所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于事发当日书面通知公司);……(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一)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上述事项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第五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时及时通知公司:(一)所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一)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上述事项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4.5.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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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股东应当配合。……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总经理;……第五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拟更换董事长或总裁;……调整条款位置
在原第五十五条之后新增第二节,包含新增的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以及原第五十一条(变更为新第五十九条)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五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章程指引》: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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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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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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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六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章程指引》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删除部分根据《公司法》不再是股东会职权。本章程新条款第二百四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审议,但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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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将下列事项授权董事会:(一)发行公司债券(含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二)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除前款事项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章程指引》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注释:1.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2.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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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章程财务资助相关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上交所上市规则》6.1.9: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章程指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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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形式召开。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公司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形式召开。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公司提供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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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删除内容来自原《章程指引》,相关内容已删除。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第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章程指引》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第六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相关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章程指引》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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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会拒绝召开的,独立董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理由并公告。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第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章程指引》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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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五条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第六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章程指引》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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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第七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章程指引》第五十五条调整第二款、第三款顺序。《上交所上市规则》4.2.2: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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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第六十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七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章程指引》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章程指引》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第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章程指引》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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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相关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一。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作出决议。《上交所上市规则》4.2.7:股东依法依规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2.1.4: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包括以下内容: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内容来自《必备条款》,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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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上交所上市规则》4.2.3:……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删除部分来自原《章程指引》,现行条款已删除。
第七十三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以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或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送达。第七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应当以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或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送达。文字调整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第七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章程指引》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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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情况;(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是否存在不得担任上市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是否存在不得担任上市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四)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六)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五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第七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上交所上市规则》4.2.6: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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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第八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文字调整
第七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视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第八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视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章程指引》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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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委托书应当说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第八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章程指引》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删除部分来自《必备条款》,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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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第八十条表决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八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章程指引》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删除内容涵盖在新条款第八十二条中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八十七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出席股东会,股东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章程指引》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有关股东大会的指引》6.1要求董事出席会议。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第八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章程指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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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集的,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的,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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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八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章程指引》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章程指引》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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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姓名;…………(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九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依法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九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依法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九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除外)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章程指引》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四)除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第九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章程指引》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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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九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征集人应当依法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表决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表决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上交所上市规则》4.2.5: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的,征集人应当依法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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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第一百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上交所上市规则》6.3.9: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九十七条在股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第一百〇一条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文字调整
第九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五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并提供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会选举。(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合并原条款内容原条款第三项内容已包含在第一项中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第一百条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第一百〇四条采取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名或者分别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统一“累积投票制”表述,以下不再重复说明。文字调整
第一百〇四条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获选董事、监事按拟定的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投票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第一百〇八条每一候选董事单独计票,获选董事按拟定的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文字调整
第一百〇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第一百〇九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文字调整《规范运作指引》2.1.16: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章程指引》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章程指引》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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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上交所上市规则》4.2.8:……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章程指引》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上交所上市规则》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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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上交所上市规则》4.2.9: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章程指引》第一百条:……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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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应明确本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且未经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除外)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原条款删除内容无外规要求,结合管理实际,予以删除。《章程指引》第一百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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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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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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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勤勉义务。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的其他勤勉义务。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规范运作指引》3.3.3: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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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章程指引》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上交所上市规则》4.3.12: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本规则第4.3.3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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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于法定最低人数;(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在其离任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在其离任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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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一百二十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章程指引》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章程指引》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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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数】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范专门委删除下文设专节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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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需为非执行董事,至少应有三名成员,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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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九)承担全面风险管理(含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推进风险文化(含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确保将声誉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持续关注公司整体声誉风险管理水平。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门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七)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树立与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全面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并推动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持续关注公司整体声誉风险管理水平。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树立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全面推进公司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并推动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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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职责;(十八)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确保合规负责人独立性,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保障合规负责人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报告路径畅通;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专门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十八)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确保合规负责人独立性,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保障合规负责人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报告路径畅通;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十九)承担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有效介入并表管理全流程管控;审议批准公司并表管理、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监督其在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的实施;审批有关并表管理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审议公司并表管理情况,结合并表管理情况适时调整公司发展战略;监督并确保经营管理层有效履行并表管理职责,督促经营《证券公司并表管理指引》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承担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有效介入并表管理全流程管控,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批准并表管理基本制度,监督其在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内的实施;(二)审议批准证券公司并表管理体系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重大风险限额、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监督并确保经理层有效履行并表管理职责;(四)审批有关并表管理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五)审议并表管理情况,结合并表管理情况适时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六)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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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负责审议本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管理层解决并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门委员会履行其并表管理的部分职责;(二十)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二十一)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二十二)负责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经理层解决并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董事会可单设并表管理委员会或授权其下设的已有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并表管理的部分职责。《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应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的内部控制职责。(一)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证券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第八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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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十七)对涉及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审议;(二十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根据ESG相关要求增加董事会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三)除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担保行为;……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三)除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文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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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违规为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与公司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公司不得违规为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与公司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为关联人(股东及其关联方除外)提供担保、为与公司股东不存在关联第一百三十七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为关联人(股东及其关联人除外)提供担保、为与公司股东不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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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系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不履行职务或者缺位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不履行职务或者缺位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文字调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三)监事会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长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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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文字调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第一百四十七条……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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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议相关议案须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中之一种送交每位董事,如果有关书面议案发给全体董事,在一份或数份格式、内容相同的议案上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的法定人数,并以上述方式之一种送交董事会秘书后,该方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开。会议相关议案须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中之一种送交每位董事,如果有关书面议案发给全体董事,在一份或数份格式、内容相同的议案上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的法定人数,并以上述方式之一种送交董事会秘书后,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文字调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以及委托人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规范运作指引》3.3.2:……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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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规范运作指引》2.2.3:……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文字调整,与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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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票数)。
在原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六章之间新增第三节、第四节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五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一百五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近三年内在公司及关联方任职的人员;(二)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下同)、主要社会关系在公司及关联方任职的人员;《章程指引》: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条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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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公司及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四)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五)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六)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七)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八)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九)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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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十一)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十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3.13条认定不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十四)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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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或有其他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的其他人员。前款第九项至第十一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百五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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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适用);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三)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相关法律法(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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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五)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证券、金融等工作经验;(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七)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五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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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五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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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一百五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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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的,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对会议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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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规范运作指引》2.2.3:……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新增第四节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章程指引》: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注释:1.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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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七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主席);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七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五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均为非执行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各五名(其中独立董事各三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席)。第一百六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一百六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管理(含法治建设)工作。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2.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范运作指引》2.2.5:……除另有规定外,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人数】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注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三名以上,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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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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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一百六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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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六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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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六十五条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专门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专门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根据《章程指引》相关条款进行延伸: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章程指引》: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章程指引》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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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非独立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解聘。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二十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第一百六十七条本章程关于离职管理制度及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章程指引》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章程指引》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在下文第一百八十八条统一规定《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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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公司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规范运作指引》4.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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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且数量不得超过二家,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七十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十一)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章程指引》第一百四十四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一百七十一条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文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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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百七十二条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会,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进行审计。第一百七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进行审计。《上交所上市规则》4.3.12:……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第一百七十八条副总裁由总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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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文字调整
第一百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文字调整
第一百六十五条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公司设合规总监一名,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设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合规总监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文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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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合规总监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第一百八十一条合规总监人选由公司总裁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文字调整
第一百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撤销监事会,本章删除
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规范第七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规范文字调整
第一百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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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八)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亦不得存在以下不良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员:(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八)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亦不得存在以下不良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规范运作指引》3.2.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上交所上市规则》4.3.3: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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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至二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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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内部控制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合规制度、明确合规管理人员职责。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人员职责。第二百条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负责人不得在业务部门兼任其他职务。删除外规未要求章程包含相关条款,公司已另行制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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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二百〇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适用于证券公司的其他专项准备金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的部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应确保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低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适用于证券公司的其他专项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的部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确保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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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适用于证券公司的其他专项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或未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年度分配和中期分配)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固定股利支付率/固定股利/剩余股利/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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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重视对投资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重视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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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公司盈利、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在任意连续的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在公司盈利、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在任意连续的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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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确保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要求;(三)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四)公司在满足上述第(一)项现金股利分配和确保公司股本合理规模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务发展、业绩十;(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确保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要求;(三)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有其他不得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四)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或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五)公司在满足上述第(一)项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可《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六条:……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其他】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第四条:……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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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以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实合理因素。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经营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和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经营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如有)、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文字调整该要求已取消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现金分红指引》第七条: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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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权利。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权利。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二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现金分红指引》第六条:……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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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文字调整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严谨的论证和详细的情况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项意见。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严谨的论证和详细的情况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项意《现金分红指引》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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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催告通知,调整方案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见。调整方案需经原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调整方案如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为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资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委任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为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资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原条款内容来自原《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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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的股东的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三D部第一节C,相关条款已废止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二百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注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二百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二百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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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参考股东会通知时间调整
第二百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二百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或者确定审计费用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以将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的方式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第二百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原条款删除内容来自《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部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该函中的内容均是关于《必备条款》的补充,《必备条款》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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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二百三十三条本章程所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的为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法定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明确适用范围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一种或几种形式发出:……(四)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在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五)以公告方式进行;(六)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规定或认可的其他形式。……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一种或几种形式发出:……(四)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前提下,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五)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认可的其他形式。……整合原(四)(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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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删除撤销监事会
第二百三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二百四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内资股股东发出公告和进行信息披露。如根据相关规定应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内资股股东进行信息披露。如根据相关规定应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公文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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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四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章程指引》: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二百四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经董事会决议。《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第二百四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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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报纸及其他方式对外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报纸及其他方式对外公告。第二百四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二百四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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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二百四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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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章程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二百五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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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三十二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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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四十四条出现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五十四条出现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三)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但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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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通过报纸及其他方式对外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第二百五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名称】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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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百五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五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五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第二百六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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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原条款删除内容来自原《章程指引》,相关内容已删除。
第二百五十一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六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相抵触;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章程指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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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之间的第二百六十七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总裁、副总裁,与《公司法》中的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之间的《章程指引》第二百零二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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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关系。(五)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文字调整
第二百五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六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章程指引》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有权工商登记机构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本章程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准。第二百六十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有权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本章程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章程指引》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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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七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文字调整
第二百六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议事规则

全文统一“法律法规”表述及数字格式,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总经理”改为“总裁”,“副总经理”改为“副总裁”,不再区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将部分“本公司”统一为“公司”。

附件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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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使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为促使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全文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增加制度依据文字调整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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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东会规则》)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增加简称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股东会规则》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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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会拒绝召开的,独立董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股东会规则》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规则》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股东会规则》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股东会规则》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4.2.2: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本所。……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十三条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向股东会提交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可以将下列事项授权董事会:(一)发行公司债券(含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二)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除前款事项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参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增加
第十四条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上交所上市规则》4.2.7:股东依法依规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1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于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统一数字格式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第二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遵守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遵守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以书面形式作出”内容来自《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废止。《上交所上市规则》4.2.3:……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调整条款位置。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第二十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及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或者解释。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2.1.3: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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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部分予以披露。……删除部分来自原《章程指引》,相关内容已删除。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是否存在不得担任上市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是否存在不得担任上市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四)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六)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股东会规则》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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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上交所上市规则》4.2.6: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地点。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以《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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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及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章程指引》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三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第二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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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由原条款第三十九条移到此处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章程指引》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删除部分来自《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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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章程指引》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删除内容涵盖在新条款第二十七条中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出席股东会,股东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有关股东大会的指引》6.1要求董事出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董事《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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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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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先后程序进行和安排会议议程:……(四)审议大会提案;……(六)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无法推举的,由出席大会的、与本次会议所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两位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担任);……第三十四条股东会按下列先后程序进行和安排会议议程:……(四)审议会议提案;……(六)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无法推举的,由出席会议的、与本次会议所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两位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担任);……文字调整
第三十九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与《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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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交所上市规则》4.2.8:……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原条款删除内容移至新条款第二十八条。《上交所上市规则》4.2.5: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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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征集人应当依法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的,征集人应当依法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或者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或者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时,董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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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增加
第四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四十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规范运作指引》2.1.16: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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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上进行表决。表决。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第四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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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四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部分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如《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根据《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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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四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根据《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增加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上交所上市规则》4.2.8: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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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文字调整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五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股东会规则》第四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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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文字调整
第五十六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五十八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法规”释义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2020年5月19日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第六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2024年1月18日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调整原制度废止表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招证发〔2024〕57号)相应废止。

除以上修订外,全文统一“法律法规”表述,将召集股东会的“监事会”改为“审计委员会”,删除不适用的“监事”及类似表述。

附件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增加制度依据文字调整
第三条会议形式第三条会议形式全文删去“监事”相关表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至少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定期会议不能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至少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定期会议不能以书面决议方式召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定期会议不能以书面决议方式召开。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议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四条定期会议的议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根据《公司章程》,不再区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三)监事会提议时;……第五条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承接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议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的议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公司在收到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原条款来自已废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议案材料齐备后,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不履行职务或者缺位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不履行职务或者缺位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的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以及委托人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及简要说明(如有);(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日期等。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将原条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合并表述《规范运作指引》3.3.5第二款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第十三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第十三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3.3.2:……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九条决议的形成董事会作出决议,除《公司章程》、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决议的形成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文字调整
第二十条回避表决第二十条回避表决《规范运作指引》3.3.2:……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一)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文字调整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办公室工作人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包括所考虑事项、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等);(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全体董事,初稿供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全体董事,初稿供董《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董事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应当妥善保存。事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董事签字与会董事(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员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六条董事签字与会董事(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员等相关人员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规范运作指引》2.2.3:……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条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增加释义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2020年5月19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理机构、行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2024年1月18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调整原制度废止表述

全文将“总经理”改为“总裁”。

附件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一条为了促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第一条为了促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文字调整规范制度简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全文统一“法律法规”表述文字调整
第二条若未作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制度中具有以下含义:……(三)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八)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条若未作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制度中具有以下含义:……(三)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八)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监事会撤销,全文删除“监事”相关表述全文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九)法律法规: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法规”释义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三)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监管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和《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三)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监管办法》《规范运作指引》《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增加制度依据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近三年内在公司及关联方任职;(二)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在公司及关联方任职;(三)与公司及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近三年内在公司及关联方任职的人员;(二)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在公司及关联方任职的人员;(三)与公司及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文字调整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利害关系;(四)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五)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十四)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有其他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的其他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四)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五)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十四)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有其他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的其他人员。前款第九项至第十一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七条:……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选人。
第十五条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并保证相关报送材料及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形。第十五条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并保证相关报送材料及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3.7:……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并需按《香港上市规则》规定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在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6年,并需按《香港上市规则》规定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在统一数字格式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应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3.2.8:……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规范运作指引》3.2.7:上市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任职等情况,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公司和独立董事应就其辞职事宜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辞职报告应当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等情况,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关注事项及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予以披露。公司和独立董事应就其辞职事宜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但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等情况。删除内容来自原《规范运作指引》,相关内容已删除。文字调整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但因第十七条规定辞职的除外。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因第十七条规定辞职的除外。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二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规范运作指引》2.2.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2022年11月29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招证发〔2022〕807号)相应废止。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2024年1月18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招证发〔2024〕60号)相应废止。调整原制度废止表述

附件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一条为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号、《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9]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深圳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20号)及《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条为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9〕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深圳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20号)、《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国规范表述增加制度依据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制定本制度。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二条本制度所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的为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法定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明确本制度适用范围
第二条公司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提名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第三条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三条公司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议前委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全文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会决定前委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原条款第二条和第三条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中国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中国证监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中;(二)是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合伙企业;(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金融企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质:(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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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年限;(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并且执行有效;(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受过国家主管部门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六)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税法等;的经营年限;(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六)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七)能够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税法等;的经营年限;(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能够保守被审计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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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具有审计大型证券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八)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九)具有审计大型证券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全文统一“法律法规”相关表述
第五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经营年限、业务规模等资质条件必须与金融企业规模相适应,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五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经营年限、业务规模等资质条件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文字调整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3年内不得与其新增或扩展审《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新增和扩展金融企业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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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业务:(一)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业务等行政处罚;(二)近3年内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两次以上;(三)近3年内负责审计的国有金融企业存在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财务造假行为、国有金融企业或其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已发现但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规定履行关注、识别、评价等审计程序,或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向国有金融企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业务等行政处罚;(二)近3年内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两次以上;(三)近3年内负责审计的金融企业存在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财务造假行为、金融企业或其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已发现但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规定履行关注、识别、评价等审计程序,或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向金融企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的;(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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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明确其不适合承担国有金融企业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述情形发生前已承接的公司审计业务,可继续完成已签订合同,已被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除外。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其不适合承担金融企业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述情形发生前已承接的金融企业审计业务,可继续完成已签订合同,已被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根据采购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七条公司根据采购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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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形成书面审核意见:(一)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二)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及其他要求的,应形成否定性意见,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形成书面审核意见:(一)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二)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的,应形成否定性意见,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文字调整
第十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该第十一条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或者确定审计费用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股东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或者确定审计费用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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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财务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相应条款支付审计费用。第十三条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相应条款支付审计费用。不再明确分工,按公司各部门职责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可建议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四章规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可建议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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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连续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不超过5年。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累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理办法》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删除该规定已取消,独立董事已不强制要求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公司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应当提前二十天通知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决议时应当允许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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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按照本规定履行改聘程序。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履行改聘程序。文字调整
第二十条对于在公司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确需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第二十条对于在公司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确需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合并原条款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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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报告深圳证监局。深圳证监局。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二十二条除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达到规定年限的情况外,在中标有效期满前,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除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达到规定年限的情况外,在中标有效期满前,金融企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金融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及时抄报监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二)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应按照问责管理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调整问责条款,统一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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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第二十五条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请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文字调整
第二十六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公司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修改报告主体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增加兜底条款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中的法律法规,是增加“法律法规”释义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0年5月21日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同时废止。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2022年4月29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相应废止。调整原制度废止表述

附件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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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第一条为了保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优化简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港联交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优化文字表述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控制的主体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规定。优化文字表述为优化制度体例,将原第四十八条并入本条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五条公司关联方包括符合《上证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所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或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第五条公司关联方包括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所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或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优化简称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证所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交所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优化简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证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优化表述和简称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证所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交所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优化简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上证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优化简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九条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一)因与公司的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九条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一)因与公司的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优化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版)6.3.3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包括:(一)公司或及其附属公司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12个月内曾是董事的人士)、监事、最高行政人员和主要股东(指有权在公司第十条《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包括:(一)公司及其重大附属公司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12个月内曾是董事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和主要股东(指有权在公司股东《香港上市规则》14A.09规定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和主要股东不属于关连人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13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二)上述第(一)项中任何人士的任何“联系人”;(三)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任何公司的关连人士(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10%)或以上的表决权;(四)任何于上述第(三)项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上述第(三)项及本第(四)项,各称“关连附属公司”);(五)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以上关连人士、附属公司、联系人等有关术语以《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的人士);(二)上述第(一)项中任何人士的任何“联系人”;(三)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任何公司的关连人士(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10%)或以上的表决权;(四)上述第(三)项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五)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以上关连人士、附属公司、联系人等有关术语以《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因此,关联自然人删去公司及其重大附属公司的监事。《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股东大会改称为股东会优化表述和简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主体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深圳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局机构字〔2018〕92号)规定:……各公司应当穿透识别、动态维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和上述企业重要上下游企业(以下统称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的有效信息,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证券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纳入关联交易管理;参考上述内容,增加“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主体”。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关联方名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关联方名单及关联《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13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因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关系的说明。此,删去监事主体。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证所及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前条所列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如《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界定),而该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第十三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下文所述关联交易均包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控制主体与公司关联方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如《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界定),而该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优化简称优化表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三)销售产品、商品;(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六)存贷款业务;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三)销售产品、商品;(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六)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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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九)发行公司或附属公司的新证券;(二十)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二十一)《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界定的其他交易或事项。公司不得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九)发行公司或附属公司的新证券;(二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二十一)《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界定的其他交易或事项。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优化简称为优化制度体例,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移至第24条
第十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二)定价公允、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第十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二)定价公允、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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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三)程序合法,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须明确发表独立意见。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三)程序合法,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132条规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股东大会改称为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支出;第十七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第五条的监管要求进行优化表述: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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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本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四)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五)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六)代关联方偿还债务;(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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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制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实质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二)不得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三)不得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四)公司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或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其他非金融机构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等;(五)公司及所控股金融机构向单一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融资类交易的第十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制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实质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二)不得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三)不得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四)公司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或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其他非金融机构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等;(五)公司及所控股金融机构对单一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提供融资的业务余额不得根据业务实践明确以业务余额作为关联交易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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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公司并表资本净额的10%,不得超过该关联方资本净额的20%,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本条所述“金融机构”“融资”“融资类交易”“资本净额”的定义以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规则为准。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公司并表资本净额的10%,不得超过该接受融资的关联方资本净额的20%,法律法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七)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本条所述“金融机构”“融资”“资本净额”的定义以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规则为准。优化监管主体的表述因金控集团的监管机构主体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此将监管主体修订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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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交易对方;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交易对方;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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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项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6.中国证监会、上证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的;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项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6.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优化简称《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股东大会改称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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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6.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8.中国证监会或上证所、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6.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8.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优化简称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股东大会改称为股东会优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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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审议符合《上证所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含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且未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三千万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审议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含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且未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三千万优化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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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三)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含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四)公司为关联方(股东及其关联方除外)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一条公司为关联方(股东及其关联方除外)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三)拟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四)公司不得违规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版)6.3.11: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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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文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五)公司不得违规为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与公司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为关联参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版)6.3.10:上市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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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除外。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五条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股东大会改称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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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豁免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版)6.3.7规定,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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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删除《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133条: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将原第27条和28条合并为股东会、董事会对审核文件的要求。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不适用上述规定,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七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核的其他文件。(七)股东会、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不适用上述规定,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优化表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因此,删去股东会审核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股东大会改称为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与《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发生的关连交易,应当按照以下不同的类别进行处理:第三十条与《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发生的关连交易,应当按照以下不同的类别进行处理: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一)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可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免于遵守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二)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部分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三)1.(1)项公告的处理原则,及本条第(三)1.(4)项申报的处理原则。部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三)2.(1)项的处理原则。(三)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1.非豁免一次性关连交易必须进行申报、公告并获得独立股东批准,并应遵循下列处理原则:(1)必须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获得董事会批准后当日发布公告。(一)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可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免于遵守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二)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部分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三)1.(1)项公告的处理原则,及本条第(三)1.(4)项申报的处理原则。部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三)2.(1)项的处理原则。(三)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1.非豁免一次性关连交易必须进行申报、公告并获得独立股东批准,并应遵循下列处理原则:(1)必须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获得董事会批准后当日发布公告。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2)将关连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连交易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该股东大会上,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关联方须放弃表决权。(3)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须包括在拟向股东发布的股东通函中。(4)进行申报。处理原则如下:在关连交易后的首份年度报告及账目中披露交易日期、交易各方及彼此之间的关连关系、交易及其目的、对价及条款(包括利率、还款期限及质押)、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度。2.非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应遵循如下处理原则:(1)就每项关连交易订立全年最高限(2)将关连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连交易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该股东会上,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关联方须放弃表决权。(3)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对关连交易的意见须包括在拟向股东发布的股东通函中。(4)进行申报。处理原则如下:在关连交易后的首份年度报告及账目中披露交易日期、交易各方及彼此之间的关连关系、交易及其目的、对价及条款(包括利率、还款期限及质押)、关连方在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度。2.非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应遵循如下处理原则:(1)就每项关连交易订立全年最高限《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股东大会改称为股东会优化表述优化表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额,并披露该限额的计算基准。(2)与关联方就每项关连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反映一般商务条款并列出付款额的计算基准,协议期限应当固定并不得超过3年。协议期限因交易性质必须超过3年的,需取得独立财务顾问的书面确认意见。(3)必须进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并按照公司内部的有关授权审批,同时上报董事会备案。(4)遵循第三十四条所列持续关连交易年度审核的有关要求。额,并披露该限额的计算基准。(2)与关连方就每项关连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反映一般商务条款并列出付款额的计算基准,协议期限应当固定并不得超过3年。协议期限因交易性质必须超过3年的,需取得独立财务顾问的书面确认意见。(3)必须进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并按照公司内部的有关授权审批,同时上报董事会备案。(4)遵循第三十一条所列持续关连交易年度审核的有关要求。根据变动后的条款编号进行修订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一节上证所的相关规定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一节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优化简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证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方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方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优化简称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证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关联方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关联方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根据变动后的条款编号进行修订优化简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且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且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变动后的条款编号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变动后的条款编号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第三十八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方。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方。根据变动后的条款编号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第三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变动后的条款编号进行修订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进行“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四十条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版)6.1.15规定,上市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根据变动后的条款编号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上证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证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交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优化简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股东大会改称为股东会根据变动后的条款编号进行修订《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股东大会改称为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第四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股东大会改称为股东会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五)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五)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上证所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第四十三条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优化简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四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二)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第四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二)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版)6.3.18规定:……(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红利或者报酬;(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七)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除外)提供产品和服务;(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九)上证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七)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除外)提供产品和服务;(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债券(含企业债券);……优化简称
第五十一条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12个月期内进行或完成,又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该等交易应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合并后所属交易类别的关连交易规定并作出适当的披露。如果关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而合并计算该等收购或会构成一项反收购第四十七条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12个月期内进行或完成,又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该等交易应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合并后所属交易类别的关连交易规定并作出适当的披露。如果关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而合并计算该等收购或会构成一项反收购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行动,该合并计算期为24个月。是否将关联交易合并计算时将考虑:(一)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的人士进行;(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司(或某公司集团)的证券或权益;(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的业务。公司可将所有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合并计算。行动,该合并计算期为24个月。是否将关连交易合并计算时将考虑:(一)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的人士进行;(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司(或某公司集团)的证券或权益;(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的业务。公司可将所有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合并计算。优化表述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五十三条违反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处以责令整改、扣减绩效奖金等处理。第四十九条违反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公司将依照问责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十四条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上证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上市规则》14A章下的关连交易,应该从严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上证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香港上市规则》14A章下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本制度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第五十条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上市规则》14A章下的关连交易,应该从严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香港上市规则》14A章下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本制度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优化简称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五十一条本制度中的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新增关于制度中法律法规的解释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优化表述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9年5月20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自动失效。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2022年4月29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应废止。《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股东大会改称为股东会依据实际情况修订
为优化表述,原制度“关联人”表述修订为“关联方”

附件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与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法规依据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上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文字调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6.3.1规定同上。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三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法律法规等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规范运作指引》6.3.4: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监管规则》第六条同上第二款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监管规则》第五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规范运作指引》6.3.8最后一款同上第二款
第六条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规范、透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八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明、审慎的原则,按照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募集发行文件等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7.3: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其他募集发行文件等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指引》6.3.3: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八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九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监管规则》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规范运作指引》6.3.7: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公司按《公司章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以及公司授权管理等相关规定分级审批和决策,完成对募投项目第十一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公司按《公司章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以及公司授权管理等相关规定分级审批和决策,完成对募投项目的文字调整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的资金投入。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集资金使用不能按预期计划使用的,公司必须就实际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根据情况作出决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资金投入。(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集资金使用不能按预期计划使用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根据逻辑关系调整原条款位置,并且考虑到部分决议事项需提交股东会,相应调整有关表述。整合原条款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三)项
《规范运作指引》6.3.8: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三)投资项目实施后,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三)募投项目实施后,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文字调整
《监管规则》第十条: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上市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规范运作指引》6.3.9:……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第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规范运作指引》6.3.11: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第十五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监管规则》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规范运作指引》6.3.12同上前两款
第十五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规范运作指引》6.3.13: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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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本型产品;(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监管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同上
第十六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第十七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规范运作指引》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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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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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于2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监管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同上
第十七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管理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八条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规范运作指引》6.3.15:上市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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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监管规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规范运作指引》6.3.23: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上市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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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九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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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第二十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管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同上。
第二十一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规范运作指引》6.3.21: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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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第二十一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规范运作指引》6.3.22: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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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通过。……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第二十二条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规范运作指引》6.3.1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履行的程序: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3.1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四)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请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上市公司依据本指引第6.3.13条、第6.3.15条、第6.3.23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后,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监管规则》第八条规定同上。
第二十五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第二十四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规范运作指引》6.3.18: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指引》6.3.17: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第二十七条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规范运作指引》6.3.20:除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第二十八条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规范运作指引》6.3.5: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规范运作指引》:6.3.24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一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有权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其督导工作,主动向其通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其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为其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的必要资料。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6.3.25……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上市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按《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第三十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第三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原条款删除内容来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已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统一相关表述
新增条款,后续序号顺延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的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增加释义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2015年8月12日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自动失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2022年11月29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招证发〔2022〕808号)相应废止。调整原制度废止表述

附件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十五条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折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一)对外捐赠年度预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0.2%的,由董事会审批;(二)对外捐赠年度预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0.2%的,由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捐赠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审批程第十五条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折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一)对外捐赠年度预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0.2%的,由董事会审批;(二)对外捐赠年度预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0.2%的,由股东会审批。对外捐赠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全文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2022年11月29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招证发〔2022〕828号)相应废止。调整原制度废止表述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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