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煤业(601001)_公司公告_晋控煤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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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煤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6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不能买入。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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