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O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全体董事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果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需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纪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