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原则:股份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依据《公司法》、出资企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行使对出资企业的收益权,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确保规范运作。
(二)保障性原则:对出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应以维护股
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能够保障股份公司向所有股东实施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的收益分配,同时还应满足股份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三)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兼顾原则:因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出资企业可适当留存部分收益,以保障出资企业的经营发展,做到股份公司的整体利益与出资企业发展局部利益的兼顾。
第五条 股份公司对出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对出资企业的收益的分配方案,按出资企业组织形式和持股比例分别确定。
(一)股份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收益分配,根据股份公司作出的股东决定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二)股份公司或下属公司出资设立的控股、合营、联营及参股公司的收益分配,以股份公司派到出资企业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依照职责积极行使出资收益权或监督管理权,督促协调出资企业及时形成收益分配决议并足额支付分配收益,充分体现出资人收益分配的意愿。派出人员在获悉出资企业依法召开决定收益分配的股东会、董事会后,应提前5日将会议议案和相关材料报出资人,征询出资人的意见,按照出资人的意见进行表决,并在出资企业做出收益分配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会议决议抄送至股份公司资产财务部备案。
第六条 股份公司的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自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收益分配决议,并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完毕。
第七条 本办法自股份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