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的有关规定,为健全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6 年- 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与基本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在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
二、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优 先采用现金方式;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且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可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在符合分红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 也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未来三年,公司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存在下列情形,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确保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利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若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分红方案,或者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五)利润分配的调整原则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 因及合理性。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