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601158)_公司公告_重庆水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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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但已经公开的除外: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有关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登记、管理

第七条公司向内幕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公司信息的保密制度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大事项范围、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的具体规定填报。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三),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具体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公司涉及报送内幕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在行政管理部门人员配合下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在报送行政管理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已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涉及报送内幕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在行政管理部门人员配合下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内容后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制度第八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和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

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还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记录备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九条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告知书(详见附件二)等必要的形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若擅自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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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知情人类型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知情人身份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人联系电话知情日期(YYYY-MM-DD)亲属关系名称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YYYY-MM-DD)备注

附件二:《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告知书》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我公司根据贵(部、委、局或其他相关机关)要求报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名称)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密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关信息知情人应在我公司公开披露前对外保密。如果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我公司股票及其它证券衍生品种,将构成内幕交易,监管部门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此提醒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我公司披露该信息之前予以保密。谢谢您的支持!

特予提醒

此函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说明:请填写下述回执后反馈给业务报送人

回执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个人已收悉你公司报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名称)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告知书》。

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

姓名所在单位/部门与本公司关系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

本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年月日

附件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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