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业(601168)_公司公告_西部矿业: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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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矿业: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9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修订、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二○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诚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诚信意识和诚信管理水平,内部实现诚信信息整合,外部开启信息共享合作,加强自律,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履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二)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从事各项工作,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失信行为。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子公司应充分发挥诚信管理机制作用,将诚信建设融入日常工作,宣扬诚信理念,倡导诚信文化。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责任第六条公司设诚信管理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总体部署公司诚信工作的开展及监督;副董事长任副组长,协助组长加强诚信管理工作,解决诚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裁、副总裁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分管业务部门的诚信建设工作、组织诚信研讨会等,并定期向组长及副组长汇报诚信建设工作的阶段性进展。

第七条公司诚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下设在董事会事务部,各职能部室配合,形成内部协作配合机制。董事会事务部负责组织诚信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跟踪落实诚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配合监管机构对公司诚信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子公司对本部门及本单位各项工作实施诚信监督,界定、组织采集诚信信息、建立诚信档案。

第三章诚信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下列诚信义务:

(一)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必须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十一)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依法披露;

(十二)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子公司的诚信监督与管理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部门(本单位)的诚信建设、诚信信息的收集;

(二)本部门(本单位)制度中涉及诚信内容的修订、完善;

(三)诚信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组织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四)干部选拔、任用与考核;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

(六)工程项目承包、供应商选择、设备招投标;

(七)资产运作、融资、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遴选;

(八)员工的招聘、录用和离职管理;

(九)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终止;

(十)对外信息披露;

(十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诚信管理工作的考核;

(十二)建立诚信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严格把控各环节准入门槛,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第十二条激励守信,应对诚信状况良好的客户、应聘人员及其他第三方实行优先考虑原则。

第十三条强化事后监管的诚信约束,各单位应实现在业务的各流程、各环节都要查询诚信档案,并详细记录。

第四章诚信档案建立

第十四条下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公司诚信档案: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公司所受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经营许可证以及资质等级证书、履约能力等证明资料;

(四)拟聘用人员、投资者、客户、委托方等主体的资格审查资料;

(五)供应商资质审查、评价资料;

(六)为公司提供发行股份、债券、担保、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等事务的中介机构的相应资质文件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资格审查、保密承诺等资料;

(七)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八)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机构、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九)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被人民法院刑罚或承担较大赔偿民事责任;

(十)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十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已记入诚信档案

的诚信信息,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者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十六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子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诚信档案,由专人负责档案的建立和保管。

第五章失信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子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诚信职责,发生失信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影响公司信用的,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前款所称失信行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主要股东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九条履行诚信义务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业务的各流程、各环节对相关主体、对象及第三方的诚信信息进行严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未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或信用承诺未切实履行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利用未经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监管机构下发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的;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影响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发生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可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合作、接受

委托、聘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公司诚信档案,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第二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并做相应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事务部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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