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披露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五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第六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损害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使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使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办法判断并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及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执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列明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初审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长予以审批;
(三)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人员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书面保密承诺及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暂缓披露期限届满后满足对外披露要求的,应在原《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备注事项进展说明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省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 申请部门(单位) | 申请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事项披露的类型 | □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填报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 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