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声 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5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5
二、评估目的 ...... 14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4
四、价值类型 ...... 22
五、评估基准日 ...... 22
六、评估依据 ...... 22
七、评估方法 ...... 25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33
九、评估假设 ...... 34
十、评估结论 ...... 3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38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40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41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 42
附 件 ...... 43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
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北方亚事评报字[2025]第01-1176号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目的是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需对涉及的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六、评估结论:本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如下: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申报的总资产账面价值11,216.48万元,评估值41,695.86万元,评估增值30,479.38万元,增值率271.74%。总负债账面价值42.77万元,评估值42.77万元,无增减值变动。净资产账面价值11,173.71万元,评估值41,653.09万元,评估增值30,479.38万元,增值率272.78%。各项资产负债评估情况如下表:
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值率%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流动资产 | 1 | 3,924.61 | 488.69 | -3,435.92 | -87.55 |
| 非流动资产 | 2 | 7,291.87 | 41,207.17 | 33,915.30 | 465.11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3 | 7,095.42 | 40,004.39 | 32,908.97 | 463.81 |
| 投资性房地产 | 4 | 190.97 | 1,187.44 | 996.47 | 521.79 |
| 固定资产 | 5 | 5.48 | 15.34 | 9.86 | 179.93 |
| 在建工程 | 6 | 0.00 | 0.00 | 0.00 | |
| 油气资产 | 7 | 0.00 | 0.00 | 0.00 | |
| 无形资产 | 8 | 0.00 | 0.00 | 0.00 |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9 | 0.00 | 0.00 | 0.00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0 | 0.00 | 0.00 | 0.00 | |
| 资产总计 | 11 | 11,216.48 | 41,695.86 | 30,479.38 | 271.74 |
| 流动负债 | 12 | 42.77 | 42.77 | 0.00 | 0.00 |
| 非流动负债 | 13 | 0.00 | 0.00 | 0.00 | |
| 负债总计 | 14 | 42.77 | 42.77 | 0.00 | 0.00 |
| 净资产 | 15 | 11,173.71 | 41,653.09 | 30,479.38 | 272.78 |
评估结论详见评估明细表。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即从2025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止的期限内有效,超过1年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评估报告正文中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给予充分考虑。
九、资产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日为2025年10月17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北方亚事评报字[2025]第01-1176号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5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项目委托人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相关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简介
1.企业基本情况
名 称: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鑫科技”)
股票代码:601218.SH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6412355F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陶芸成立日期:2003-12-19营业期限:2003-12-19 至 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96903.3512万人民币经营范围:风能发电机及零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销售;风能发电机及零配件的制造及销售;液压机械设备、建筑机械设备、纺织机械设备、五金加工机械设备的制造、加工、销售;钢铁铸件制造;铸件的热处理;汽车发动机零部件、五金件的制造、加工;铸造模具的设计、制造、销售;铸造材料的分析和测试;铸件的无损探伤;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简介
1.企业基本情况
名 称: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4115190F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 所:江阴市锡澄路282号法定代表人:马新志成立日期:2008-12-31营业期限:2008-12-31 至 2028-12-30注册资本:1,526.70509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轴承制造;轴承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钢压延加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被评估单位组织架构
3.历史沿革和股权情况
(1)公司成立
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由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00%。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持股比例 (%)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持股比例 (%) |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 | 100.00 | 500.00 | 100.00 |
| 合计 | 500.00 | 100.00 | 500.00 | 100.00 |
(2)2010年7月,第一次增资
2010年7月,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耀忠、周凯、吴文胜、陆增、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曲振达、张虹、韩飞、王晓青、杨光对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00万元。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持股比例 (%)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持股比例 (%) |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80.00 | 39.00 | 780.00 | 39.00 |
| 蒋耀忠 | 313.661929 | 15.682 | 313.661929 | 15.682 |
| 周凯 | 289.872036 | 14.494 | 289.872036 | 14.494 |
| 吴文胜 | 131.394039 | 6.57 | 131.394039 | 6.57 |
| 陆增 | 111.751997 | 5.588 | 111.751997 | 5.588 |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2.48003 | 5.124 | 102.48003 | 5.124 |
| 曲振达 | 98.57599 | 4.929 | 98.57599 | 4.929 |
| 张虹 | 75.273974 | 3.764 | 75.273974 | 3.764 |
总经理
行政部财务部
| 韩飞 | 61.487992 | 3.074 | 61.487992 | 3.074 |
| 王晓青 | 22.326006 | 1.116 | 22.326006 | 1.116 |
| 杨光 | 13.176007 | 0.659 | 13.176007 | 0.659 |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2,000.00 | 100.00 |
(3)2010年7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年7月,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吴文胜、蒋耀忠、韩飞、陆增、张虹、周凯、曲振达、杨光、王晓青将合计持有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55.876%的股权转让给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持股比例 (%)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持股比例 (%) |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80.00 | 39.00 | 780.00 | 39.00 |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2.48003 | 5.124 | 102.48003 | 5.124 |
| 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117.51997 | 55.876 | 1,117.51997 | 55.876 |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2,000.00 | 100.00 |
(4)2010年8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年8月,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所持有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15.176%股权转让给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持股比例 (%)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持股比例 (%) |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80.00 | 39.00 | 780.00 | 39.00 |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06.00003 | 20.30 | 406.00003 | 20.30 |
| 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13.99997 | 40.70 | 813.99997 | 40.70 |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2,000.00 | 100.00 |
(5)2010年9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0年9月,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所持有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17.5%股权转让给洛阳市辉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持股比例 (%)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持股比例 (%) |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80.00 | 39.00 | 780.00 | 39.00 |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6.00003 | 2.80 | 56.00003 | 2.80 |
| 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13.99997 | 40.70 | 813.99997 | 40.70 |
| 洛阳市辉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350.00 | 17.50 | 350.00 | 17.50 |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2,000.00 | 100.00 |
(6)2011年8月,第二次增资
2011年8月,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苏州盛泉万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亚力达投资有限公司对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173.913万元。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持股比例(%)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持股比例 (%) |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80.00 | 35.88 | 780.00 | 35.88 |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6.00003 | 2.576 | 56.00003 | 2.576 |
| 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13.99997 | 37.444 | 813.99997 | 37.444 |
| 洛阳市辉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350.00 | 16.10 | 350.00 | 16.10 |
| 苏州盛泉万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2.174 | 7.00 | 152.174 | 7.00 |
| 上海亚力达投资有限公司 | 21.739 | 1.00 | 21.739 | 1.00 |
| 合计 | 2,173.913 | 100.00 | 2,173.913 | 100.00 |
(7)2011年9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1年9月,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所持有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2.00%股权转让给苏州泽厚成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同意股东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6.0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华洁。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持股比例(%)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持股比例 (%) |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49.565 | 29.88 | 649.565 | 29.88 |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6.00003 | 2.576 | 56.00003 | 2.576 |
| 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70.52197 | 35.444 | 770.52197 | 35.444 |
| 洛阳市辉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350.00 | 16.10 | 350.00 | 16.10 |
| 苏州盛泉万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2.174 | 7.00 | 152.174 | 7.00 |
| 上海亚力达投资有限公司 | 21.739 | 1.00 | 21.739 | 1.00 |
| 华洁 | 130.435 | 6.00 | 130.435 | 6.00 |
| 苏州泽厚成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43.478 | 2.00 | 43.478 | 2.00 |
| 合计 | 2,173.913 | 100.00 | 2,173.913 | 100.00 |
(8)2015年5月,名称变更
2015年5月,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江阴嘉鑫风电轴承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名称洛阳市辉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洛阳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名称苏州盛泉万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苏州盛泉万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名称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9)2020年4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20年4月,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苏州盛泉万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所持有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5.04%股权转让给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所持有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1.96%股权转让给洛阳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持股比例(%)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持股比例 (%) |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49.565 | 29.88 | 649.565 | 29.88 |
| 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6.00003 | 2.576 | 56.00003 | 2.576 |
| 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80.08725 | 40.48 | 880.08725 | 40.48 |
| 洛阳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392.60872 | 18.06 | 392.60872 | 18.06 |
| 上海亚力达投资有限公司 | 21.739 | 1.00 | 21.739 | 1.00 |
| 华洁 | 130.435 | 6.00 | 130.435 | 6.00 |
| 苏州泽厚成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43.478 | 2.00 | 43.478 | 2.00 |
| 合计 | 2,173.913 | 100.00 | 2,173.913 | 100.00 |
(10)2021年1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21年1月,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上海亚力达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0.19%股权转让给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所持有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0.81%股权转让给洛阳
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持股比例(%)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持股比例 (%) |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49.565 | 29.88 | 649.565 | 29.88 |
| 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6.00003 | 2.576 | 56.00003 | 2.576 |
| 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84.21766 | 40.67 | 884.21766 | 40.67 |
| 洛阳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410.21731 | 18.87 | 410.21731 | 18.87 |
| 华洁 | 130.435 | 6.00 | 130.435 | 6.00 |
| 苏州泽厚成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43.478 | 2.00 | 43.478 | 2.00 |
| 合计 | 2,173.913 | 100.00 | 2,173.913 | 100.00 |
(11)2021年7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2021年7月,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苏州泽厚成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2021年6月更名为常州泽厚成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将所持有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0.4%股权转让给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所持有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1.6%股权转让给洛阳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持股比例(%)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持股比例 (%) |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49.565 | 29.88 | 649.565 | 29.88 |
| 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6.00003 | 2.576 | 56.00003 | 2.576 |
| 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92.91326 | 41.07 | 892.91326 | 41.07 |
| 洛阳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444.99971 | 20.47 | 444.99971 | 20.47 |
| 华洁 | 130.435 | 6.00 | 130.435 | 6.00 |
| 合计 | 2,173.913 | 100.00 | 2,173.913 | 100.00 |
(12)2024年8月,第一次减资
2024年8月,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洛阳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8月更名为上海随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减资,其中洛阳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减资额为
444.99971万元,上海随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减资额为56.00003万元,共计
500.99974万元;本次减资后,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672.91326万元。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持股比例(%)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持股比例 (%) |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49.565 | 38.8284 | 649.565 | 38.8284 |
| 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92.91326 | 53.3747 | 892.91326 | 53.3747 |
| 华洁 | 130.435 | 7.7969 | 130.435 | 7.7969 |
| 合计 | 1,672.91326 | 100.00 | 1,672.91326 | 100.00 |
(13)2025年7月,第二次减资
2025年6月6日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同意将注册资本从1672.91326万元减少至1526.70509万元。股东减资情况为:无锡纵盟投资有限公司减少出资146.20817万元。本次减资后,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26.70509万元, 此次减资行为于2025年7月24日完成工商变更。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持股比例(%) | 实缴出资额 | 实缴持股比例 |
| (万元) | (%) | |||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49.565 | 42.5469 | 649.565 | 42.5469 |
| 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46.70509 | 48.9096 | 746.70509 | 48.9096 |
| 华洁 | 130.435 | 8.5435 | 130.435 | 8.5435 |
| 合计 | 1,526.70509 | 100.00 | 1,526.70509 | 100.00 |
4.江苏新能近年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表
江苏新能近年及基准日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6月30日 |
| 资产 | 13,819.30 | 13,758.28 | 11,523.56 | 11,216.48 |
| 负债 | 49.24 | 18.00 | 274.71 | 42.77 |
| 所有者权益 | 13,770.05 | 13,740.28 | 11,248.85 | 11,173.71 |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2025年1-6月 |
| 收入 | 163.96 | 106.19 | 69.14 | 17.72 |
| 成本 | 85.97 | 34.33 | 34.33 | 19.09 |
| 净利润 | 2,188.46 | -29.78 | 507.53 | -75.14 |
2022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2023年度、2024年度及评估基准日数据摘自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5)第02342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公司主营业务概况
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注册资本1,526.70509万元,主要生产与风力发电机组配套的偏航轴承和变桨轴承,目前公司已停产。
6.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7.公司现行税率及有关优惠政策
公司主要的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及附加税费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增值税 | 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 | 5%(简易征收),9%、6%(销项税额)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纳流转税额 | 7% |
| 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2% |
(2)企业所得税
| 公司名称 | 税率 | 备注 |
| 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25% |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关系
委托人为被评估单位股东。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相关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需对涉及的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其账面资产总额11,216.48万元,总负债42.77万元,所有者权益11,173.71万元。具体包括:流动资产3,924.61万元、非流动资产7,291.87万元、流动负债42.77万元。
评估范围涉及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科目名称 | 账面价值 |
| 一、流动资产合计 | 39,246,099.35 |
| 货币资金 | 1,724,249.49 |
| 应收账款合计 | 10,427,143.85 |
| 减:坏帐准备 | 10,427,143.85 |
| 应收账款 | 0.00 |
| 预付款项 | 84,834.70 |
| 其他应收款合计 | 37,140,626.31 |
| 减:坏帐准备 | 171,625.97 |
| 其他应收款 | 36,969,000.34 |
| 存货合计 | 6,041,082.96 |
| 减:存货跌价准备 | 5,489,082.50 |
| 存货 | 552,000.46 |
| 其他流动资产 | 849.06 |
|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 72,918,698.26 |
| 长期股权投资合计 | 70,954,200.00 |
| 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0.00 |
| 长期股权投资 | 70,954,200.00 |
| 科目名称 | 账面价值 |
| 投资性房地产合计 | 1,909,702.21 |
| 减: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 0.00 |
| 投资性房地产净额 | 1,909,702.21 |
| 固定资产原值 | 1,087,217.40 |
| 其中:建筑物类 | 0.00 |
| 设 备 类 | 1,087,217.40 |
| 土 地 类 | 0.00 |
| 减:累计折旧 | 1,032,144.98 |
| 固定资产净值 | 55,072.42 |
| 其中:建筑物类 | 0.00 |
| 设 备 类 | 55,072.42 |
| 土 地 类 | 0.00 |
|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276.37 |
| 固定资产 | 54,796.05 |
| 三、资产总计 | 112,164,797.61 |
| 四、流动负债合计 | 427,666.36 |
| 应付账款 | 21,000.00 |
| 应付职工薪酬 | 44,049.60 |
| 应交税费 | 12,003.61 |
| 其他应付款 | 350,613.15 |
|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 | 0.00 |
| 六、负债总计 | 427,666.36 |
| 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11,737,131.25 |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一致。以上财务数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中兴华审字(2025)第02342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评估单位已出具承诺函,承诺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产权均归其所有,无产权纠纷。
(三)主要资产的分布及特点
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包括流动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和存货。
长期股权投资为企业直接控股的子公司1家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主要为存货、投资性房地产、设备类资产。
1.存货
(1)原材料
原材料为外(2WM)(偏航)、内(2WM)(偏航),共计2项。
(2)产成品(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为1.5MW华创变桨轴承圈、华创2.0MW-变桨外圈、华创2.0MW-变桨内圈等,共计12项。
2.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共计6项。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投资性房地产-房屋建成于1996年至2002年之间,共计5项。房屋建筑物建筑结构为钢结构、砖混结构,房屋建筑物主要包括车间、门卫、办公楼等,已全部办理产权证。主要分布在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厂区。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 权证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性质 | 土地用途 | 面积(㎡) | 取得日期 | 终止日期 |
| 苏(2016)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01802号 | 江阴市锡澄路282号 | 出让 | 工业用地 | 7,309.80 | 2010年7月 | 2057年9月 |
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权证编号为苏(2016)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01802号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已出资给无锡仟仕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完成变更。
3.设备类资产
本次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
固定资产-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共计18项,账面原值1,087,217.40元,账面净值55,072.42元,除1台设备已报废之外,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1)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主要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单梁桥式起重机等,共6项。存放在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车间内,企业对设备的管理有严格的安全、运行检测制度,
日常保养与维护都较到位,至评估基准日,均正常使用,使用状况良好。
(2)车辆
车辆主要为用于公务、通勤车辆,如小型普通轿车、小型越野客车等,共2辆,车辆均按规年检,保养良好,正常行驶。
(3)电子设备
电子设备分别为电脑、空调、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和其他电子设备,共10项,至评估基准日,除1台报废外其余均正常使用,且运行良好。
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子公司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主要为存货、房屋建(构)筑物、设备类资产。
1.存货
(1)原材料
原材料为锻制圆钢、连铸圆坯、锻件、圆柱滚子和各种后续生产用原料,共计371项。
(2)在库周转材料
周转材料为购置的顶齿刀片、精铣刀盘、顶刀片、侧齿刀片、水溶性淬火液、金刚石滚轮、福斯润滑脂、润滑脂及铝塑膜等,共计1,846项。
(3)产成品(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为金风2.0XMW偏航轴承、金风3MW变桨轴承、海装2.0MW变桨轴承H93型、运达2.5MW变桨轴承、海装2.5MW变桨轴承、运达2.5MW偏航轴承、金风
2.8MW变桨轴承、6H减重变桨轴承、金风V17偏航齿圈、金风V17变桨轴承、金风V17-10X 变桨轴承、金风V15变桨轴承、运达8.0MW变桨轴承、运达8.0MW偏航齿圈等,共计46项。
(4)在产品(自制半成品)
在产品为各种型号变桨轴承、三排柱变桨轴承、偏航齿圈、偏航轴承及主轴轴承,共计45项。
(5)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为金风V17-10X变桨轴承、金风6H(5H)变桨轴承、大连伊恩斯变桨轴承等型号的产品,共计36项。
2.房屋建(构)筑物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建成于2008年至2010年之间,主要分布在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厂区。
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共计10项。
房屋建筑物建筑结构为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房屋建筑物主要包括车间、办公楼、仓库及配电房等。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房屋建筑物共8项,房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2,714.48平方米,其中8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1,613.48平方米,其余房屋建筑物有2项,建筑面积1,101.00平方米,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无证房屋建筑物明细如下:
无证房屋建筑物明细表
|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结构 | 建成年月 | 建筑面积(㎡) |
| 1 | 成品仓库 | 钢结构 | 2018年6月 | 900.00 |
| 2 | 车棚 | 简易 | 2010年10月 | 201.00 |
权证编号为“房权证新房字第201201924号、房权证新房字第201201927号、房权证新房字第201201922号、房权证新房字第201201921号、房权证新房字第201201925号、房权证新房字第201201923号、房权证新房字第201201926号”的房产已抵押,房产面积为11,613.48平方米。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约定期限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
房屋建筑物截止评估基准日均正常使用。
3.设备类资产
本次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
(1)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主要分为数控立式磨床、数控立式双柱铣车床、高速数控铣齿机、6米无软带感应热处理设备、三坐标测量机、强化寿命试验机、HKCC大型回转支承
感应淬火机及高精度数控万能磨床等,共194项。存放在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车间内,企业对设备的管理有严格的安全、运行检测制度,日常保养与维护都较到位,至评估基准日,均正常使用,使用状况良好。
(2)车辆
车辆主要为用于公务、通勤车辆,如轻型客车、多用途乘用车、小型越野客车、宇通客车、轿车等,共7辆,企业的运输设备由各相关科室统一调配管理,车辆均按规年检,保养良好,正常行驶。
(3)电子设备
电子设备分别为电脑、空调、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和其他电子设备,共66项,至评估基准日,设备均正常使用,且运行良好。
(四)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状况
1.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无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
2.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子公司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申报的评估范围内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外购软件。
(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1宗,具体情况如下表:
| 权证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性质 | 土地用途 | 面积(㎡) | 取得日期 | 终止日期 |
| 新国用(2012)第222号 |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洛新工业集聚区 | 出让 | 工业用地 | 19,477.639 | 2012年7月 | 2062年7月 |
(2)其他无形资产
其他无形资产为企业外购ERP财务仓库管理系统、产品质量溯源系统,外购软件为2020年购置,目前均正常使用。
2.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本次评估范围内无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子公司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本次评估范围内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专利权清单
| 权利人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申请日期 | 专利类别 | 专利状态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421881650.7 | 一种风电主轴承套圈壁厚差检测装置 | 2024/8/6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510065131.6 | 一种轴承保持器用的载荷模拟试验装置 | 2025/1/16 | 发明授权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411099540.X | 风电单列圆锥主轴轴承套圈感应淬火限形保圆工装及方法 | 2024/8/12 | 发明授权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323342989.8 | 一种定子主轴密封接触环用夹具 | 2023/12/8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323177834.3 | 一种变桨轴承的防水密封机构 | 2023/11/24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323177833.9 | 一种用于检测圆锥滚子主轴轴承滚道垂直夹角的工装 | 2023/11/24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611144648.1 | 一种直驱机型风力发电机的变桨轴承 | 2016/12/13 | 发明授权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223265609.0 | 一种三排滚子轴承配径向游隙时标定测量结构 | 2022/12/7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223121896.8 | 一种风电轴承偏航齿圈摩擦面疲劳寿命检测装置 | 2022/11/24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223112097.4 | 一种三排圆柱滚子轴承过渡油沟结构 | 2022/11/23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223112098.9 | 一种双排密封圈均随内圈转动的四点接触球变桨轴承 | 2022/11/23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223121880.7 | 一种摩擦面带有润滑结构的偏航齿圈 | 2022/11/24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222866515.2 | 一种风电轴承安装孔内防腐工装 | 2022/10/30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222866517.1 | 一种安装紧固块的轴承密封机构 | 2022/10/30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221834523.2 | 一种三排滚子轴承轴向V形兜孔保持架 | 2022/7/18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122767274.1 | 一种不对称修形的双列圆柱滚子主轴轴承 | 2021/11/12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122767667.2 | 一种具有特殊堵塞结构的三排滚子轴承 | 2021/11/12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122624021.9 | 一种四点接触球轴承塞子的固定防松结构 | 2021/10/29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122485251.1 | 一种装配浸塑保持器的风电变桨轴承 | 2021/10/15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122485212.1 | 一种安装保持器摩擦块的风电变桨轴承 | 2021/10/15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120447199.8 | 一种风电轴承对数曲线滚子疲劳寿命检测装置 | 2021/3/2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120447233.1 | 一种径向滚道设有堵塞的三排滚子风电变桨轴承 | 2021/3/2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2022912231.3 | 一种自行进行带沟槽台阶的轴承密封机构 | 2020/12/8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921520271.4 | 端盖类轴承沟道壁厚差的测量装置 | 2019/9/12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921519143.8 | 调心球轴承旋转精度检测装置 | 2019/9/12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822242539.4 | 轴承的密封机构 | 2018/12/29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822242044.1 | 一种转盘轴承的隔离块 | 2018/12/29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721720493.1 | 轻型化高转速回转轴承 | 2017/12/12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721695405.7 | 一种蜗轮轴承 | 2017/12/8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721695403.8 | 一种风电偏航轴承塞子孔的封堵结构 | 2017/12/8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721720495.0 | 一种三排滚柱式转盘轴承 | 2017/12/12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721695105.9 | 一种风电回转支承集油瓶 | 2017/12/8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721695411.2 | 一种轴承锥销的防松装置 | 2017/12/8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721695404.2 | 一种具有榫卯连接结构的轴承保持器 | 2017/12/8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721722856.5 | 一种防水型变桨轴承 | 2017/12/12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621357416.X | 一种轴承的密封机构 | 2016/12/12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621357024.3 | 轴承的新型密封机构 | 2016/12/12 | 实用新型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1310012391.4 | 轴承 | 2013/1/14 | 发明授权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0910035454.1 | 风力发电机轴承套圈淬火变形超差的校正方法 | 2009/9/28 | 发明授权 | 授权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ZL200910184475.X | 双滚道变桨轴承滚道淬火方法 | 2009/8/17 | 发明授权 | 授权 |
商标清单
| 权利人 |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商标图案 | 国际分类 | 注册公告日期 | 有效期至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24960059 | 新能 NEB | 07类-机械设备 | 2018/10/28 | 2028/10/27 |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7276330 | 新能 | 07类-机械设备 | 2010/8/7 | 2030/8/6 | |
| 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7276318 | NEB | 07类-机械设备 | 2010/8/7 | 2030/8/6 |
(五)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范围内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为子公司洛阳新
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40项专利权及3项商标权。
(六)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
本次评估过程中没有利用其他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
四、价值类型
根据评估目的实现的要求,结合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等条件的制约,本次评估价值类型选用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为2025年6月30日。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无。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
号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号发布,1991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3次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2次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3次修订);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9号令发布,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修订);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12.《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
13.《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4.《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5.《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四)产权依据
1.不动产权证、不动产交易中心的查询结果;
2.机动车行驶证;
3.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发票;
4.其他资产权属证明资料。
(五)取价依据
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网上汽车价格信息资料;
3.设备网上可予查询的价格信息资料;
4.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5.江苏省土地市场网公布的近期土地成交结果;
6.被评估单位及其管理层提供的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账册与凭证以及资产评估申报表;
7.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8.资产评估师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评估基准日数据摘自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5)第02342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同花顺iFinD系统有关金融数据及资本市场信息资料;
3.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记录资料;
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5.《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6.《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7.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区域市场及企业统计分析资料;
8.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概述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方法。
收益法指将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评估方法的选择:
成本法(资产基础法)的基本思路是按现行条件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本评估项目能满足成本法(资产基础法)评估所需的条件,即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具备可利用的历史经营资料。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可以满足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求。
被评估单位已停产多年,未来年度的经营收益与风险在基准日时点尚难以可靠地估计,不具备应用收益法评估的前提条件。
经查询与被评估单位同一行业的国内上市公司,在产品类型、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未来成长性等方面具备可予比较的上市公司很少;且近期产权交易市场类似行业特征、经营模式的股权交易较少,相关交易背景、交易案例的经营财务数据等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基本条件。
综上分析,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子公司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评估方法的选择:
成本法(资产基础法)的基本思路是按现行条件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本评估项目能满足成本法(资产基础法)评估所需的条件,即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具备可利用的历史经营资料。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可以满足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求。
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机组配套的轴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风电偏航轴承、变桨轴承、主轴轴承等。产品主要应用于风力发电机组。风力发电行业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未来年度的经营收益与风险在基准日时点尚难以可靠地估计,不具备应用收益法评估的前提条件。
被评估企业同行业类似上市公司较多,可比公司股价及经营和财务数据相关信息公开,具备资料的收集条件,故适用市场法评估。
综上分析,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市场法
进行评估。
(三)资产基础法简介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1.流动资产评估说明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评估人员根据各项资产的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现场清查办法和评估方法,现将其简述如下: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1)现金
评估人员按币种核对现金日记账与总账、报表、评估明细表余额是否相符,对现金盘点进行了监盘,对编制的“现金盘点表”进行了复核,根据盘点金额和基准日至盘点日的账务记录倒推出评估基准日的金额,账实相符。
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为评估值。
2)银行存款
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会计记录及对账单,并对其期末余额进行了函证,查阅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根据回函情况查明未达账项属于正常,经调节后银行存款余额相符。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为评估值。
(2)应收账款
对应收账款,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评估明细表余额是否相符,根据评估明细表查阅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分析账龄。对金额较大或金额异常的款项进行函证,对没有回函的款项实施替代程序(取得期后收回的款项的有关凭证或业务发生时的相关凭证),对关联单位应收账款进行相互核对,以证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
评估人员在对上述应收账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欠款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采用个别认定和账龄分析的方法估计风险损失,对关联企
业的往来款项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部能收回的,评估风险损失为0;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款项不能收回或实施催款手段后账龄超长的,评估风险损失为100%;对于预计不能全额收回但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不能全额收回的款项,在逐笔分析业务内容的基础上,参考企业计算坏账准备的方法,以账龄分析分别确定一定比例的风险损失,按账面余额扣除风险损失确定评估值。对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3)其他应收款
对其他应收款,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评估明细表余额是否相符,根据评估明细表查阅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分析账龄。对金额较大或金额异常的款项进行函证,对没有回函的款项实施替代程序(取得期后收回的款项的有关凭证或业务发生时的相关凭证),对关联单位其他应收款进行相互核对,以证实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
评估人员在对上述其他应收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欠款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采用个别认定和账龄分析的方法估计风险损失,对关联企业的往来款项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部能收回的,评估风险损失为0;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款项不能收回或实施催款手段后账龄超长的,评估风险损失为100%;对于预计不能全额收回但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不能全额收回的款项,在逐笔分析业务内容的基础上,参考企业计算坏账准备的方法,以账龄分析分别确定一定比例的风险损失,按账面余额扣除风险损失确定评估值。对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4)存货
1)原材料
评估人员通过现场查看仓储保管情况,了解仓库保管制度及定期盘点制度,抽查盘点实际库存等方法验证其账面数量的真实性和存货质量及周转情况。
在核实账、表、实物数量相符的基础上,评估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其账面值的构成及购进时间。对其中失效、变质、残损、报废、无用的原材料,通过分析计算,扣除相应贬值额,确定评估值。原账面计提的原材料跌价准
备评估为0。
2)产成品(库存商品)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产成品是为华创定制的变桨轴承圈,已无法销售,本次评估通过分析计算,扣除相应贬值额(保留变现价值)后,确定评估值。原账面计提的产成品跌价准备评估为0。
(5)其他流动资产
评估人员根据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清查评估明细表,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核对了相关原始单据,核实结果与申报资料一致。以核实后账面值作为评估价值。
2.非流动资产评估说明
非流动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长期股权投资
依据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收集有关的投资协议和被投资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等资料,并与资产评估申报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评估人员向企业了解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和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重点关注对被投资单位的实际控制权情况,并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实际控制权情况,采用以下评估方法:
对拥有控制权且被投资单位正常经营的长期股权投资-洛阳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市场法的评估方法对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通过对资产基础法、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结果的分析,我们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以洛阳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整体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乘以持股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
无锡仟仕佳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2月,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准备以实物出资,截止评估基准日尚未出资且企业未展开经营活动,本次评估为0。
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具有控制权和缺乏控制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
(2)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房屋
1)评估方法简介房地产评估一般采用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选用相应的方法进行评估。
①对同一评估对象宜选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②有条件选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应以市场法为主要的评估方法;
③收益性房地产的评估,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评估方法;
④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评估,应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评估方法;
⑤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方法。
2)本次评估方法和技术路径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等衍生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投资性房地产——房屋评估明细表(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特点、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对于自建的投资性房地产——房屋评估明细表(采用成本模式计量),难以获取同类房地产的交易案例或客观租金水平,采用成本法评估。
2.投资性地产-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评估。
(3)固定资产
1)设备类
根据各类设备的特点、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主要采用成本法评估,基本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①重置成本的确定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和《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设备重置成本应扣除相应的可抵扣增值税税额。
A.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成本=设备现价+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其它合理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额
B.运输设备
运输设备的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成本=车辆现价+车辆购置税+其它合理费用-可抵扣增值税额
C.电子及其他设备
电子及其他设备的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成本=设备现价-可抵扣增值税额
②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A.机器设备
对于价值量较大的机器设备,在年限法理论成新率的基础上,再结合各类因素进行调整,最终确定设备的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调整系数
其中:
理论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调整系数=K1×K2×K3×K4×K5×K6×K7
各项调整因素包括设备的原始制造质量(K1)、负荷利用情况(K2)、时间利用情况(K3)、维护保养情况(K4)、修理改造情况(K5)、故障情况(K6)、环境状况(K7),根据现场勘查了解到的情况确定。
B.电子及其他设备
对于价值量较小的一般电子及其他设备,直接采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对购置时间较早或目前市场上无相关型号已淘汰但仍在正常使用的设备,参
照同类设备的二手市场价格确定其评估值。
2)设备类-车辆
对于部分购置日期较早、市场上暂无出售的车辆,且二手交易市场案例较多时的车辆,按照评估基准日的二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即:
市场法是指在评估车辆价格时,用条件类似的已成交的车辆与待估车辆相比较,以此推出待估车辆的价格。其理论依据是替代经济原则。
比准车辆修正价格=比准车辆交易价格×交易日期修正率×行驶里程修正率×其他修正率
待评车辆价格=各比准车辆修正价格之和/比准交易实例数
3.流动负债评估说明
评估范围涉及的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
(1)应付账款
评估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相关单据、合同、协议,抽查分析了款项的账龄、金额、经济内容,并对大额应付账款进行了函证,经核实该负债内容真实有效,为实际应承担的债务,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应付职工薪酬
评估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按照企业规定对应付职工薪酬各明细项进行核实和抽查复算,检查各项目的计提、发放情况。经核查,财务处理正确,合乎公司规定的各项相应政策,以核实后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3)应交税费
评估人员根据提供的清查评估明细表,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审计的调整分录;并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其真实性进行了核实,核实结果与申报资料基本一致。在抽查了应交税费的计提和上缴凭证,确认应交税费的计提和上缴基本符合有关规定后,以核实后企业未来应实际承担的债务确定为评估值。
(4)其他应付款
评估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相关单据、合同、协议,抽查分析了款项的账龄、金额、经济内容,并对大额其他应付款进行了函证,经核实该负债内容真实有效,为实际应承担的债务,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前期准备、接受委托
首先了解项目的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以及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在明确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在听取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对企业经营情况、资产情况的历史和现状作出的介绍后,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组建资产评估业务组。
(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结合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项目进程,未来规划等,评估人员进驻江苏新能现场,通过询问、核对、勘察、检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资源、市场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对所收集利用的资产评估资料通过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函证、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核查验证。通过对评估对象现场调查及收集的评估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
(三)整理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开展独立的市场调研,收集相
关的信息资料,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筛选、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并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
(四)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经对形成的测算结果综合分析后形成初步评估结论,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五)内部审核及报告出具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形成的评定估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初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资产评估报告初稿进行内部审核。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向委托人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六)评估档案归档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九、评估假设
由于企业所处运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不断变化着的影响资产价值的种种因素,必须建立一些假设以便资产评估师对资产进行价值判断,充分支持我们所得出的评估结论。本次评估是建立在以下前提和假设条件下的:
(一)基本假设
1.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假定被评估单位的经营业务合法,并不会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被评估资产现有用途不变并原地持续使用。
2.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
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3.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4.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
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使用用途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假定被评估范围内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还将继续使用下去,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
(二)一般假设
1.假设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双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3.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并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4.假设被评估单位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
5.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6.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7.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8.假设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9.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0.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均匀流入,现金流出为均匀流
出。
(三)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前提。2.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3.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4.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5.企业在未来经营期内经营范围、方式不发生重大变化,其主营业务结构、收入成本构成以及未来业务的销售策略和成本控制等仍保持其最近几年的状态持续,而不发生较大变化。管理层的经营计划和追加投资可以如期实现。6.本次评估没有考虑被评估单位及其资产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结论的影响。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我们本着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及执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在本报告所述之评估目的、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下,得到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
(一)相关评估结果情况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江苏新能申报的总资产账面价值11,216.48万元,评估值41,695.86万元,评估增值30,479.38万元,增值率271.74%。总负债账面价值42.77万元,评估值42.77万元,无增减值变动。净资产账面价值11,173.71万元,评估值41,653.09万元,评估增值
30,479.38万元,增值率272.78%。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江苏新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1,653.09万元,评估增值30,479.38万元,增值率272.78%。各项资产负债评估情况如下表:
江苏新能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值率%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流动资产 | 1 | 3,924.61 | 488.69 | -3,435.92 | -87.55 |
| 非流动资产 | 2 | 7,291.87 | 41,207.17 | 33,915.30 | 465.11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3 | 7,095.42 | 40,004.39 | 32,908.97 | 463.81 |
| 投资性房地产 | 4 | 190.97 | 1,187.44 | 996.47 | 521.79 |
| 固定资产 | 5 | 5.48 | 15.34 | 9.86 | 179.93 |
| 在建工程 | 6 | 0.00 | 0.00 | 0.00 | |
| 油气资产 | 7 | 0.00 | 0.00 | 0.00 | |
| 无形资产 | 8 | 0.00 | 0.00 | 0.00 |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9 | 0.00 | 0.00 | 0.00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0 | 0.00 | 0.00 | 0.00 | |
| 资产总计 | 11 | 11,216.48 | 41,695.86 | 30,479.38 | 271.74 |
| 流动负债 | 12 | 42.77 | 42.77 | 0.00 | 0.00 |
| 非流动负债 | 13 | 0.00 | 0.00 | 0.00 | |
| 负债总计 | 14 | 42.77 | 42.77 | 0.00 | 0.00 |
| 净资产 | 15 | 11,173.71 | 41,653.09 | 30,479.38 | 272.78 |
评估结论详见评估明细表。
(二)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与账面值比较变动情况及说明
1.评估结果与账面值比较变动情况
评估结果与净资产账面值比较,评估增值30,479.38万元,增值率272.78%。与各明细科目账面值比较,其中:
(1)流动资产:评估减值3,435.92万元,减值率87.55%;
(2)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32,908.97万元,增值率463.81%;
(3)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996.47万元,增值率521.79%;
(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9.86万元,增值率179.93%。
2.评估结果与账面值比较变动原因分析
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评估结果与委估资产的账面值比较,总体呈现增
值状况。主要增值原因为:
(1)流动资产:评估减值的主要原因为其他应收款-无锡纵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评估为零引起的评估减值。
(2)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为被投资单位盈利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
(3)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为
1)投资性房地产-房屋:①评估原值增值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房屋造价比当时
的建筑造价有一定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建筑主材和人工费提高幅度较大。②评估净值增值是因为企业财务计算房屋建(构)筑物类资产的折旧年限短于评估计算的经济耐用年限。
2)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取得较早,这些土地价格年累计涨
幅较大。
(4)固定资产:
1)机器设备:①评估原值增值的主要原因是现行购置价格提高,导致评估原值增值。②评估净值增值原因为设备经济使用年限与财务提计折旧年限的差异,导致机器设备评估净值增值。
2)车辆:车辆原值减值的主要原因:本次车辆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车辆的市场价格高于企业账面净值引起评估增值。
3)电子设备:①评估原值减值,由于电子设备更新换代快,购置价格下降,导致评估原值减值;②评估净值增值,由于电子设备已超过会计折旧年限,账面净值仅剩残值,但尚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经评估后体现了其价值,致使电子设备评估增值。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实施经济行为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子公司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截止评估基准日有2项,建筑面积1,101.00平方米,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本次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说明
无。
(三)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资产评估师未获悉企业截止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事项。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无。
(五)重大期后事项
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对无锡仟仕佳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权证编号为苏(2016)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01802号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出资给无锡仟仕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完成变更,此次出资已经无锡东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值为1,155.98万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影响。
(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说明
无。
(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子公司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设定抵押权情况如下:
权证编号为“房权证新房字第201201924号、房权证新房字第201201927号、房权证新房字第201201922号、房权证新房字第201201921号、房权证新房字第201201925号、房权证新房字第201201923号、房权证新房字第201201926号”的房产已抵押,房产面积为11,613.48平方米。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约定期限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1.2025年6月6日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同意将注册资本从1672.91326万元减少至1526.70509万元。股东减资情况为:无锡纵盟投资有限公司减少出资146.20817万元。此次减资行为于2025年7月24日完成工商变更。未分配利润为34,373, 538.08,实收资本为1,462,081.70元,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对无锡纵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为34,373,538.08元,本次评估将其他应收款评估为0。
2.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电子设备1台报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资产评估师获得的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是本评估报告收益法的基础。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多次讨论,经被评估单位调整和完善后,评估机构采信了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及主要假设。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审慎利用,不应被视为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实现能力的保证。
3.本报告含有若干附件,附件构成本报告重要组成部分,与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充分关注前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仅限于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和经济行为的用途使用。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