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601298)_公司公告_青岛港: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

青岛港: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0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照《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特制订本须知。

一、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参会股东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及所代表的股份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请务必准时到达会场,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到。

四、股东大会正式开始之前,会议登记终止。在会议登记终止时未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到的股东,其代表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份总数,不得参与表决。

五、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共需审议9项议案,其中,第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4-9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第8-9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六、股东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建议或问题,可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10月28日上午10:00开始会议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极路7号山东港口大厦会议室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及代表的股份,介绍其他参会人员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须知

三、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四、宣读议案

1.关于全文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2.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7.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关于选举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审议议案

六、股东对议案进行表决

七、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八、宣布表决结果

九、宣读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十、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议案一

关于全文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全文系统修订,并取消监事会。

相关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修订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及取消监事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3)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日废止,公司现任监事自上述文件生效之日起自动解聘。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生效后,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自动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如仅涉及前述修改,则不再就此事项另行审议披露相关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新修订的《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请详见附件。

本次拟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删除
2第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删除
3第五条对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作出决定。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第三条对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作出决定。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年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六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5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三分之二2/3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1/3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10%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6第十条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八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7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在收到第十条规定的书面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第九条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第十条规定的书面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五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会议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续90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或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或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8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9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0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3%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3%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0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股东会补充通知应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1第十八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删除
12第十九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本公司未来的影响。删除
13第二十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删除
14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删除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因。
15第二十二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16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第十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指定方式通知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公告方式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指定方式通知各股东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17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款所称公告,在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条前款所称公告,在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18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第十八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地点日期和会议期限时间;(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9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大会拟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九条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大会拟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0第三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1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等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代理人,则应载明每名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一名或多名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等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代理人,则应载明每名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
22第三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第二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件或证明及持股凭证;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委托人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规定签发日期。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规定签发日期。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及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代理人,则应载明每名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六)委托人签名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任何由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空白委托书的格明及持股凭证;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及由委托人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规定签发日期。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规定签发日期。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及代理人的姓名;(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是否具有表决权及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代理人,则应载明每名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式,应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案所要做出表决的事项做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六)委托人签名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任何由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空白委托书的格式,应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案所要做出表决的事项做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23第三十六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二十九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或按照公司所指明方式以电子方式交付至公司。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或按照公司所指明方式以电子方式交付至公司。
24第四十二条已登记的股东应凭第三十五条所述凭证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大会主席特别批准,需提交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第三十五条已登记的股东应凭第三十五条所述相关凭证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大会主席特别批准,需提交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5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26第四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九条会议主席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27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席会议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1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召集主持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席会议的,由过半数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1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主持并且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1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会议主席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会议主席,继续开会。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28第五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删除
29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席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主席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席应当明确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由非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进行表决。(三)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主席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30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1第五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股东大会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采用累积投票制,需遵守以下规则:1、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第五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由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制度予以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30%及以上,且股东大会股东会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仅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仅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3)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仅能投向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开投向数个同类别的候选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该类别的总票数。2、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至少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3、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采用累积投票制,需遵守以下规则:1、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仅能分别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仅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3)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仅能投向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股东大会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开投向数个同类别的候选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该类别的总票数。2、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至少超过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二分之一以上。3、股东大会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与会股东对候选董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32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若变更,应当被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33第六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董事、监事的成员(职工代表董事及职工代表监事除外)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董事、监事的成员的(职工代表董事及职工代表监事除外)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五)公司年度报告;(四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34第七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第六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35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以上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2/3以上通过。
36第七十五条如决议案获上市规则准许以举手的方式表决,则会议主席宣布决议案已获以举手方式表决通过或获一致通过或获某特定大多数或不获通过,并将此记录在本公司的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事实证据,而毋须证明该决议案的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票数或比例。删除
37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8第八十四条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删除
39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40第九十条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第八十条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41第九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第八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注:

1.另将本制度中“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监事会”统一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大会主席”统一修改为“会议主席”,统一删除“监事”“监事代表”,阿拉伯数字修改为文字,仅涉及前述修改的条款不再在上述表格单独列示。2.因增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及引用条款序号变化不再在上述表格单独列示。

议案三

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新修订的《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请详见附件。

本次拟修订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第二条至第十三条)第三章董事(第十四条至第三十条)第四章董事长(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侧重于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从简化制度内容的角度,删除原《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2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士/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二)董事长;(三)1/3以上的董事;(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五)监事会;(六)总经理。第二条下列人士/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3%以上的股东;(二)董事长;(三)1/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五)过半数独立董事监事会;(六)总经理。
3第四十二条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当给予合理的通第七条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四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当给予合理的通知。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4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或总经理提议的;(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三)1/3以上董事提议时;(四)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五)监事会提议时;(六)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上述提议人同时享有董事会提案权,应当在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提案。第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合理时间内发出通知。若遇紧急事由,可以随时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或总经理提议的;(二)代表1/10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三)1/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四)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五)监事会提议时;(五六)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上述提议人同时享有董事会提案权,应当在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提案。
5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定期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声像传输方式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第十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定期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声像传输方式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6第四十五条除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通讯表决书面议案的方式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须以专人送达、邮递、电报、电子邮件或传真送交每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且以上述方式将其签字同意的议案送交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第十一条除公司章程相关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通讯表决书面议案的方式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须以专人送达、邮递、电报、电子邮件或传真送交每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且以上述方式将其签字同意的议案送交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成为董事会决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案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须召集董事会会议。议,无须召集董事会会议。
7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之前14日发出通知,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当给予合理通知。删除
8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七)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董事会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七)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董事会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应随会议通知同时或最迟不晚于会议召开时间前三日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9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决策议案的提交程序:(一)议案提出: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提出议案。(二)议案拟订:董事长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拟订或者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其他提案人员提出的议案自行拟订,或者经董事长同意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拟订。(三)议案提交:议案拟订完毕,应由董事会秘书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经有关方面和人员论证、评估、修改,待基本成熟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第二十条董事会决策议案的提交程序:(一)议案提出: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议案。(二)议案拟订:董事长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拟订或者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其他提案人员提出的议案自行拟订,或者经董事长同意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拟订。(三)议案提交:议案拟订完毕,应由董事会秘书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经有关方面和人员论证、评估、修改,待基本成熟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10第六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有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有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1/2以上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第六十七条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三十二条过半数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过半数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2第七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包括提出的任何顾虑或不同意见);(六)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包括提出的任何顾虑或不同意见);(六)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13第八十四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注:

1.另将本制度中“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统一删除“监事”,“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修改为“证券事务主管部门”,阿拉伯数字修改为文字,仅涉及前述修改的条款不再在上述表格单独列示。

2.因增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及引用条款序号变化不再在上述表格单独列示。

议案四

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新修订的《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请详见附件。

本次拟修订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新增第六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3新增第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4新增第四十四条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独立董事与管理层的沟通汇报可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会合并进行。
5新增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6新增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进行前述行为时,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尽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最大可能减少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7新增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公司年度报告情况。

注:

1.公司原《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步废止,相关工作机制整合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六章。

2.另将本制度中“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修改为“证券事务主管部门”,“战略发展委员会”统一修改为“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阿拉伯数字修改为文字,仅涉及前述修改的条款不再在上述表格单独列示。

3.因增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及引用条款序号变化不再在上述表格单独列示。

议案五

关于修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新修订的《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请详见附件。

本次拟修订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了促进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五条公司的分公司未经公司审批授权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公司职能部门不得提供对外担保。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的分公司未经公司审批授权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公司职能部门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3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受理对外担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会同法务部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部门受理对外担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会同法务部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财务部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至少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应包括以下内容:......
4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而进行。第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而进行。
5第十七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删除
第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东大会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前述第(六)项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及按上市地上市规则所指定的有关人士),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并不计入法定人数,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百分之十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股东会在审议前述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董事会在审议前述第(六)项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审议前述第(六)项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及按上市地上市规则所指定的有关人士),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并不计入法定人数,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过半数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6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删除
7新增第二十条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百分之七十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8新增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
9新增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10第二十四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下称“反担保提供方”)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可视情况免于要求提供反担保。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公司担保金额。反担保提供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下称“反担保提供方”)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可视情况免于要求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公司担保金额。反担保提供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11第二十六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二)为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40%;(三)单项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20%;(四)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二)为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单项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四)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保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五)为控制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持有被担保方的净资产;为控制企业超出资比例提供担保,需由公司董事会决策;(六)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须按出资比例确定,且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出资额(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一)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二)为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40%;(三)单项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20%;(四)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12新增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3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注:

1.另将本制度中“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财务部”统一修改为“财务管理部门”,“法务部”统一修改为“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监审部”统一修改为“审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修改为“证券事务主管部门”,阿拉伯数字修改为文字,仅涉及前述名称修改的条款不再在上述表格单独列示。

2.因增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及引用条款序号变化不再在上述表格单独列示。

议案六

关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健全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管”)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拟继续为全体董事、高管购买责任保险。

一、投保概述

在保险期限内,公司董事、高管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时,因不当行为而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致的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保单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作为A+H股上市公司,赔偿责任包含按照两地监管规则产生的赔偿请求。经济损失包括个人责任(含抗辩、和解、赔偿和罚款)和公司责任(含公司补偿、公司证券赔偿请求、公司雇佣行为责任和其他责任)。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高管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时,事实上或涉嫌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之遗漏、疏忽、过失;

2.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等披露相关过失;

3.违反职责及受托人义务,以及任何仅因为其身份是公司的董事、高管而引致的索赔事项。

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高管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二、投保方案

1.投保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高管;

3.保险金额:2,000万美元/年;

4.保险费:根据投保日保险公司报价确定;

5.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到期每年可续保;

6.其他说明:为保障保险不断保,公司可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两个保险审批期间参考原价格续保。

三、审议及授权相关事项

现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总经理具体办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届时无需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被保险人员范围;

2.确定保险公司;

3.确定保险费、保险期限及其他保险条款;

4.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如需);

5.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一切事宜;

6.保险合同期满或到期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

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监管精神,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在统筹考虑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状况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5-2027年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拟定了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监管精神,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在统筹考虑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状况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5-2027年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拟定了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一、可用于分配利润

根据《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5-2027年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可用于分配利润计算口径为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减累计亏损弥补额、母子公司计提的法定公积金及必要的其他储备金额以及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投入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金额对年度净利润的影响等因素后的金额。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98,306.35万元,公司2025年上半年可用于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71,856.47万元。

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66元(含税)。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6,491,1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5,159.53万元(含税)。2025年公司中期现金分红数额约占公司2025年上半年可用于分配利润的35%,约占公司2025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3%。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将于2025年12月24日实施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如在公司披露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之日至实施A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增发股份、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八

关于选举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董事会拟提名苏建光先生、张保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李武成先生、吴宇女士、崔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有关董事候选人履历情况请详见本议案附件。上述董事候选人委任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苏建光先生,1969年10月出生,中国海洋大学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专业工学硕士,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现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会委员、授权代表,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港口集团”)党委委员,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港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青岛港国际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发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青岛建港指挥部指挥,青岛国际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青岛港国际发展(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经理、纪委书记,本公司港建分公司党委书记、经理,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本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青岛港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等职务。苏建光先生拥有超过

年的港口行业工作经验,在大型港口企业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除上述情况外,苏建光先生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李武成先生,1965年9月出生,山东经济学院(现为山东财经大学)计划统计专业经济学学士,工程师、助理统计师。现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薪酬委员会委员,山东港口集团集装箱运营中心主任,青岛港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首席质量官,集装箱发展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曾任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QQCT”)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青岛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本公司物流分公司党委书记、经理,本公司监事,山东港口陆海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山东港口渤海湾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等职务。李武成先生拥有超过

年的港口行业工作经验,在大型港口企业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除上述情况外,李武成先生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吴宇女士,1976年1月出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1199)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主席、执行委员会委员、薪酬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投资及战略规划委员会委员,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919;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1919)副总经理,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运”)副总经理,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东方海外物流有限公司行政总裁,上海中远海运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现为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企业资讯发展部电子商务部业务经理、航线资讯部副经理、战略发展部计划运营部经理及企业资讯发展部副总经理,中远海运集运企业资讯发展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除上述情况外,吴宇女士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张保华先生,1968年11月出生,天津师范大学中共党史专业法学硕士,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总经理、机关党委书记,青岛港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曾任山东港口集团集装箱运营中心主任,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现为日照港裕廊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

06117)党总支书记、总经理,日照港裕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600017)监事,QQCT董事长,青岛前湾联合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集装箱发展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张保华先生拥有超过30年的港口行业工作经验,在大型港口企业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除上述情况外,张保华先生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崔亮先生,1968年2月出生,山东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大专学历,政工师。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非执行董事、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青岛港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调度长,青岛港引航站有限公司董事长,集装箱发展公司董事,青岛海业摩科瑞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本公司多家合营联营公司董事等职务。曾任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

600017)第三港务公司副经理,日照港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生产业务部部长、市场营销分公司经理,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董事,日照港裕廊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6117)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日照中燃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日照港山钢码头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日照港发展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崔亮先生拥有超过30年的港口行业工作经验,在大型港口企业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除上述情况外,崔亮先生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九

关于选举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董事会拟提名邹国强先生、李晓慧女士、姜省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情况请详见本议案附件。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且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其委任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

邹国强先生,1976年10月出生,香港中文大学会计专业工商管理学士。现任来凯医药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2105)首席财务官,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NCTY)独立董事,中国通商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01719)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新华教育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02779)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烟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6055)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职务。邹国强先生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香港注册会计师、英国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在会计及财务管理方面拥有超过20年工作经验。

除上述情况外,邹国强先生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李晓慧女士,1967年12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审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328;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3328)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169)独立董事,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131)独立董事等职务。李晓慧女士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在会计、审计及内部控制方面拥有超过30年工作经验。

除上述情况外,李晓慧女士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姜省路先生,1971年11月出生,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任山东蓝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948;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3866)外部监事,SINOSTARPECHOLDINGSLIMITED(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C9Q)独立董事,临工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600;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168)独立非执行董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366)独立董事,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3639)独立董事,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183)独立董事,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等职务。姜省路先生拥有律师执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法律及股权投资方面拥有超过30年工作经验。

除上述情况外,姜省路先生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