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2.2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2.3本管理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2.4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3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
3.1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仅限于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3.2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
3.3公司应以自己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3.4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3.5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4审批及授权机制
4.1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4.2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5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职责分工与业务流程
5.1职责分工
5.1.1公司设立有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是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决策机构。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总裁担任副组长,组员主要包括运营管理部负责人、铅酸电池板块负责人、再生板块负责人、国内配套销售中心负责人、国内后市场销售中心负责人、国际事业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采购中心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各基地负责人。
5.1.2公司运营管理部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及计划制订、业务操作。
5.1.3会计核算和资金调拨单位。
会计核算:由各基地财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为对日/月结算单进行确认、按照会计准则对公司商品套保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资金调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严格遵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指令进行经纪公司资金账户和公司资金账户间的资金转账任务。
5.1.4风险控制单位为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5.2业务流程
5.2.1.开展商品套保业务的各业务单位,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交套保业务计划;
5.2.2.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拟定公司商品套保业务计划,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议通过后执行;
5.2.3.运营管理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及时制定套保业务具体执行方案,提交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5.2.4.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经审批的套保业务具体执行方案实施套保业务。
6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职责分工与业务流程
6.1职责分工
6.1.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及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
6.1.2公司各业务单位负责根据自身经营活动中的外汇风险敞口提出套期保值需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业务背景及相关数据,配合财务部完成套期保值方案执行与后续跟踪工作。
6.1.3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
6.2业务流程
6.2.1.各业务单位对公司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提供跨境收款、付款计划,以供财务部进行风险分析。
6.2.2.财务部根据货币汇率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结合外币付款、存款、贷款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并发起业务申请。
6.2.3.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经相关管理层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7风险管理
7.1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7.1.1公司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7.2公司应当慎重选择经纪公司和合理设置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7.3公司审计部承担风险控制的职责,风险控制岗位不得与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其他岗位交叉。
7.4报告机制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执行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7.5风险处理
套期保值业务执行部门及时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并采取对策;相关人员按照会议决策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7.6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8信息披露
8.1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8.2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8.3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9档案管理
公司对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套期保值业务执行部门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10保密制度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结算等有关的信息。
11附则
11.1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11.2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11.3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