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55977.43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二审审理情况尚未明确,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8日,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的《民事起诉状》和天津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江铜以海事侵权纠纷为由,请求宁波和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秦皇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约7.83亿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2024年8月,天津海事法院就本案作出(2022)津72民初1202号之一、(2022)津
民初1203号之一、(2022)津
民初1204号之一、(2022)津
民初1205号之一和(2022)津72民初1206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驳回江铜的起诉。详见公司
于2024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上诉人江铜不服天津海事法院作出的(2022)津72民初1202、1205、1206号裁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25)津民终340、341、342号。
三、前次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202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提及的其他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诉讼(仲裁)请求 | 涉案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 1 | 公司 | 秦皇岛汇正商贸有限公司 | 港口作业纠纷 | 诉请对方支付货物堆存保管费 | 985.29 | 就场存货物实现留置权 |
| 2 | 公司 | 秦皇岛汇博石油有限公司 |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 诉请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 774.31 | 终结本案执行 |
| 3 | 公司 | 秦皇岛炫邦商贸有限公司 | 港口作业纠纷 | 诉请支付库场使用费 | 121.63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4 | 公司 | 张金祥、田玉华 | 港口作业纠纷 | 诉请支付库场使用费 | 133.68 | 终结本案执行 |
| 5 |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 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公司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对方诉请交付铜精矿 | 69208.55(已变更为46881.01) | 天津海事法院已经恢复审理,尚未 |
| 开庭 | ||||||
| 6 | 中国化纤有限公司 | 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葫芦岛瑞升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和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 | 海事海商纠纷 | 对方诉请赔偿货物损失及利息、律师费、保全费 | 6171.40 | 裁定驳回起诉,已结案 |
| 7 | 中国化纤有限公司 | 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葫芦岛瑞升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和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 | 海事海商纠纷 | 对方诉请赔偿货物损失及利息、律师费、保全费 | 21453.59 | 裁定驳回起诉,已结案 |
| 8 | 安徽普来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和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秦皇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公司 | 合同纠纷 | 对方诉请赔偿损失 | 17836.33 | 裁定驳回起诉,已结案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此次为江铜就同一案件提起的上诉,由于二审审理情况尚未明确,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公司已选聘专业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全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