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601330)_公司公告_绿色动力: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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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动力: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3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年9月19日

目录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须知......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

议案一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8

议案二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9

议案三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4

议案三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25

议案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4

议案四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35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次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办理本次大会召开期间的相关事宜。

二、股东大会期间,为确保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参会人员应当经秘书处确认参会资格方能进入会场,无参会资格的人士,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利益和干扰大会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大会发言的,应于会议开始前十五分钟在秘书处登记,出示有效的持股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

五、股东发言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进行,每位股东发言应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

六、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议题进行,股东提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不予回应。

七、大会投票表决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A股股东)相

结合的方式。股东对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时,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涂改、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无效。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5年9月19日上午11:0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路2号国家速滑馆东侧二层贵宾室一

三、主持人:代理董事长成苏宁先生

参会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

四、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主持人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及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及其他人员;

(四)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五)审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1.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审议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七)股东投票;

(八)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十)与会相关人员在大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一)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2025年上半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7亿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自身(非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3.32亿元。为提升投资者获得感,保持现金分红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公司拟定的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分配人民币1.0元(税前),若公司总股本在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根据总股本调整分配总额,每股分配金额不变。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39,345.30万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3,934.53万元(含税)。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6.94%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贯彻实施新《公司法》以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2025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章程条款提出了新要求。此前《公司章程》制订依据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也已废止。为满足合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规范,根据新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可转债转股情况,拟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议案二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将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删除“第十五章监事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接行使监事会法定职权。
/删除已失效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部分条款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具体由董事会决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93,447,763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989,087,971股,境外上市外资股404,359,792股。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393,453,258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989,093,466股,境外上市外资股404,359,792股。
第二十六条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3,447,763元。第二十四条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3,453,258元。
第三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三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三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H股股份后,可在公司选择下注销或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持作库存股份。若董事会并无订明相关股份将持作库存股份,该等股份应予注销。公司应将库存股份存放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内的能清楚识别为库存股份的独立账户中。公司不得就库存股份行使任何权利,也不会就库存股份宣派或派发任何股息。在遵守本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公司可按董事会厘定的条款及条件处置库存股份。
第四十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第三十八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助。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四十二条所述的情形。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并可就提供前述资料的复印件收取合理费用。第五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并可就提供前述资料的复印件收取合理费用。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六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第五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第五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连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关连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修改本章程;(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第六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在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出席的股东会上,均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七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在《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根据《公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九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第八十四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六)列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额;(七)如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一百一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连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一百一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一百一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删去“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第一百二十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12个月内仍然有效,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12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关于独立性规定的董事。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义务适用本章程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关于独立性规定的董事。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义务适用本章程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并可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形式决定是否及如何设副董事长(本章程有关副董事长的规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并可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形式决定是否及如何设副董事长(本章程有关副董事长的规定仅在设立
定仅在设立副董事长的情形下适用,下同)。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副董事长的情形下适用,下同)。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四)、(十九)项及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以上职权中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中所述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的,应当事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或者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关连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十三)、(十八)项及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以上职权中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所述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的,应当事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只能由非执行董事担任,至少要由三名成员组成,其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至少有一名成员为具备《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其召集人(即主任委员)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其召集人(即主任委员)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必须由董事长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召集人(即主任委员),成员亦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只能由非执行董事担任,至少要由三名成员组成,其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至少有一名成员为具备《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其召集人(即主任委员)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其召集人(即主任委员)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召集人(即主任委员),成员亦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各专门委员会,本条未作出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七)被国务院证券主管机关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第一百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九)非自然人;(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五)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连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连关系的关联/关连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十二)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十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四)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强制性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本条所述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第一百六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新增“第十五章内部审计”章节
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在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在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第二百〇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四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六条释义(一)本章程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二)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第二百二十三条释义(一)本章程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二)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本章程所称“关联/关连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连关系。(五)本章程所称“关连关系”、“关连方”及“关连交易”,是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定义。(六)本章程所称“库存股份”,是指公司(在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本章程许可下)购回并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包括公司购回并持有或存放于香港中央结算系统以在香港联交所出售的公司股份。

注:因新增或删除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序号依次调整;公司章程中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未逐一列示。

议案三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议案三附件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接行使监事会法定职权。
第一条为了维护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制度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如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应召集类别股东会议。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第二章股东会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在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出席的股东会上,均有发言权和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第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本章规定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公司所在地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应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其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第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本章规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相应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并在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根据《公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第十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
议召开15日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内,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和发出通知当日。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内,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以书面形式作出;(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四)写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六)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七)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八)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第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连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就前述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就前述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三)除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三)除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如该股东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该等人士(一个或以上)在任何股东会担任其代表;但是,如经此授权一名以上的人士,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有权代认可结算所行使该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可以行使的权利,犹如该股东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股东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外,代理人还应出示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如委派其代表出席会议,公司有权要求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该代表出示法人股东及其代表的身份证明和该法人股东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委派该代表的决议或授权书。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如该法人股东已委派代表出席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如股东为香港不时制定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六)列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额;(七)如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二十六条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同意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第二十七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同意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
出指示。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分别作出指示。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要求的前提下,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有要求,则关联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若任何股东就任何个别的决议案须放弃表决或被限制只可投同意票或只可投反对票时,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所作的表决均不计入表决结果。第三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购回并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简称“库存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要求的前提下,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关连交易事项时,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有要求,则关联/关连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关连股东的表决情况。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若任何股东就任何个别的决议案须放弃表决或被限制只可投同意票或只可投反对票时,该股东须按照该规定放弃表决权或投票;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所作的表决均不计入表决结果。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三十九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0%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四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席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并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七条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席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并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第五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删除“第八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注:因新增或删除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修改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序号依次调整,未逐一列示。

议案四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议案四附件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了确保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依法科学决策水平,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依法科学决策水平,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第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议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或者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关连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议“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
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九条董事长、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九条董事长、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14日向全体董事、监事、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非采取专人送出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第十一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14日向全体董事、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董事会定期会议并不包括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取得董事会批准。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非采取专人送出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情况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法务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发表法律意见。第十五条除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关联/关连交易的情况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法务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发表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凡须经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可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任职的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除非该等要求在董事会会议上直接提出,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董事联名提出的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的书面要求后,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列席人员发出通知。第二十一条凡须经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可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任职的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除非该等要求在董事会会议上直接提出,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董事联名提出的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的书面要求后,应及时向董事和列席人员发出通知。
第二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第二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第二十五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会议审议的提案,以及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及对各提案的表决意向;(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董事会可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将决策审批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但董事会法定职权及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的不能进行授权。授权后,董事会仍对授权事项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董事会可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将决策审批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但董事会法定职权不能进行授权。授权后,董事会仍对授权事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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